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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杨家香、张宗成与蔺旭军故意伤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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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申请人杨家香,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康

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运溪乡。申请人张宗成,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蔺旭军,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同土。申请人杨家香、张宗成诉被申请人蔺旭军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安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申请人蔺旭军给付11312.52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宗成、杨家香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第二、第三项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入杨家香、张宗成与被申请人蔺旭军达成和解,由被申请人蔺旭军总共给付申请人杨家香、张宗成10000元。申请人杨家香、张宗成已领取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09)安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涛审判员:王涛审判员:唐炜

书记员:杨厚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