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5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河津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7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杨贤湖,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卿小茹,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方长、罗德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贤湖、卿小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魏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魏某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事实清楚,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告人魏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就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互抵后,再由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告人魏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书证户籍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魏某某身份的基本情况。有到案经过在卷,证明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到迎丰派出所了解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并表示对李某某的伤情有异议。经调查及重新进行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仍为轻伤。同年3月7日该局对被告人魏某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有中方县人民医院卡类型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4时14分54秒,有一名叫“黄某”的病人在中方县人民医院挂号就医,主任医生是刘某的情况。有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病历记录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04时56分至15时05分,怀化第三人民医院显微创伤外科收治了一名叫“黄某”的病人,出院诊断为左上臂、前臂多处皮肤裂伤,左上臂可见2处分别长约4cm、7cm伤口,左前臂中段背侧可见4处皮肤裂伤口,分别长约5cm,以上伤口深及皮下,边缘整齐。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照片在卷佐证。有手机通话详单在卷,证明在案发前后,被害人李某某与何某某、李某等人的通话情况。有怀化市添湘福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卷,证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10月25日在怀化添湘福贸易有限公司任职的情况。有手机短信照片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用手机给李某发短信,内容为案发时,被告人魏某某使用了凶器,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的事实。有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在卷,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告人魏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就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互抵后,再由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告人魏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2、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01时许,何某某接到“阿东”的电话从家里出去后,魏某某也跟了出去。其看到何某某坐在丽景酒店旁的一个小巷子里哭,就和她一起抱着哭,“阿东”和米某及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来后,“阿东”叫魏某某走开,他要单独和何小飞说话,与魏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其看到“阿东”捡砖头,就上去拉“阿东”,摸到“阿东”右手上臂有很多血,后来又看到魏某某躺在地上一身是血。“阿东”三个人对魏某某进行了殴打。“阿东”和他两个朋友走后,何某某报了警的事实。并证明其和“阿东”通过偶然的机会认识,“阿东”告诉其他叫“黄某”,外号叫“阿东”,并通过“阿东”认识米某的事实。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魏某某是其男朋友,“阿东”是李某的男朋友,李某是其认了多年的妹妹。半个多月前其来到怀化才与“阿东”、米某见面,“阿东”提出要追其,被其拒绝。案发前一天晚上,魏某某给其提前过生日,其没有告诉“阿东”。次日凌晨,李某告诉其“阿东”打电话说要来找其,魏某某听后就发火了。其认为这是其、李芳和“阿东”之间的事,不想把魏某某牵扯进来,于是出门在小区门口等“阿东”。李某突然哭着从家里跑出来,接着魏某某也来了以及“阿东”他们三个人来后和魏某某发生口角、扭打的事实与证人李某证明的主要事实基本吻合。并证明魏某某被送到医院后告诉其当时他怕打架从家里拿了把菜刀出去,打架时菜刀被对方抢去,将他砍伤的事实。有证人米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李某某要魏某某回避一下,魏某某不肯,李某某就打算把何某某拉到一边去说,魏某某挡着不让,被李某某推倒在地,魏某某就从他的外套里抽出一把菜刀在李某某左手大臂上砍了2刀,李某某就喊:“他有刀”。于是其和彭某某就上去帮忙,魏某某拿刀砍其时,李某某用左手帮其挡了三刀。后来李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刚好砸中魏某某拿刀的手,刀掉在地上,魏某某捂着手蹲在地上,李某某把刀捡起来,对着魏某某砍,具体砍在哪里其不知道,后来李某某把刀扔在现场,其三人打的士到医院去了。李某某左手最少被砍了四刀,彭某某的左手被砍了一刀,其衣服和裤子被划破的事实。并证明李某某在市三医院挂号、交钱报的是“黄某”的名字。并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在卷佐证。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凌晨3-4点钟左右,其医院来了3-4个人,其中有两人被刀砍伤,一个伤的较重,其为该伤者包扎后让他到市三医院去治疗。另一个年轻人左手腕处被砍伤,其给伤者缝针、包扎完后也没开药他们就离开了的事实。有证人李某某证言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凌晨,有一名被刀砍伤的男子到其院治疗,是左手臂被刀砍伤。3、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在卷,证明2012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其因与何某某产生感情纠葛而与魏某某发生争吵,其提出要和何某某单独谈一下,魏某某不同意,其就将魏某某推倒在地,魏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从衣服里拿出一把菜刀,朝其左手上臂砍了两刀,其冲过去用拳头打魏时才看清楚他拿着刀,于是喊了一句“他有刀”。其的两个朋友听到就赶紧过来帮忙,魏某某拿刀要砍米某时,其将自己的左手伸过去挡,被连砍三刀。彭某某看此情况就要去抢刀,魏某某又将他左手腕砍了一刀。后其捡了一块石头用力砸在魏某某拿刀的手上,刀被打掉在地。米某和彭某某就对魏某某拳打脚踢,并将他打倒在地。其捡起菜刀对着魏某某砍了几刀,之后,将刀随手一扔,带着两个朋友去医院治伤的事实。4、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在卷,证明何某某接了个电话后叫其待在房里就一个人出去了,其认为又是“阿东”带人来找麻烦,于是从厨房里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插在腰上就去找何某某。其看见何某某与李某在哭,就问他们为什么哭,这时“阿东”三人走过来让其走开,他要跟何某某说几句话,其不走,并说何某某是其老婆。“阿东”就一脚踹到其肚子上,将其踹倒在地,接着和另两个人对其拳打脚踢。其站起来后,从腰上拔出菜刀一阵乱砍。“阿东”从旁边捡了一个石块砸在其右手拇指上,刀掉在地上,“阿东”捡起菜刀将其一脚踹倒在地,对其身上一阵乱砍,另外两个人也对其拳打脚踢。其被砍伤左耳及双腿的事实。5、有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13)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致伤形成的特征,其损失程度评定为轻伤。并有姓名为“黄某”的怀化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病历记录在卷佐证。6、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上述照片经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辨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魏某某朋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魏云朋到迎丰派出所是为了了解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并对其伤情鉴定提出异议,并非主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魏某某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魏某某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乔燕人民陪审员:陈方长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代理书记员: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