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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宾金仁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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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宾金仁。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被告人宾金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六年六月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七月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宾金仁自2010年获得减刑后,虽于2010年8月因同互监组成员私藏手机卡负连带责任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全年无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获初级鞋面加工技术证书获得奖励分3分。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50.3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以上,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殚为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宾金仁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宾金仁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宾金仁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九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聂景华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