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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南钦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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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南钦。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南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服刑期至二○三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吴南钦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获初级箱包制作技术培训合格证获奖励分3分,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共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针车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完成劳动竞赛目标任务获奖励分3分。考核截止2013年9月共获奖励分134.3分。2012年二季度至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二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吴南钦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南钦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南钦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