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巨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3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程巨华。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思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巨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云高刑复字第2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三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程巨华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和优胜小组组长共奖励考核分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奖励考核分2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车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13年9月共获奖励分148分。2012年四季度至2013年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程巨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程巨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巨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五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