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迎飞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3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迎飞。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人陈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四月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五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5月14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迎飞自201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无违规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分。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在“提产能,促双赢”劳动竞赛中被评为生产能手获奖励分3分,2011年至2013年先后四次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11.5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61.6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均为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均为好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迎飞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迎飞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迎飞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五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聂景华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