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祥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4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祥洪。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5)张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祥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和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服刑期至二O三O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祥洪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共获奖励分4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因劳动竞赛目标完成共获奖励分6.5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90.7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祥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祥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祥洪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O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