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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吴国庆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绍诸刑初字第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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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庆,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国庆于2013年11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华庚人民陪审员:徐黎明人民陪审员:朱赛飞

书记员:赵学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