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温文刑初字第1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被告人黄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8月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表示自己愿意赔偿原告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县南田镇朱宅路29号其租住处,与被害人周某乙(系被告人妻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便持啤酒瓶、菜刀将被害人周某乙砍伤,后被害人周春某往温州就诊,经温州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13635.98元。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系遭锐器他伤致左侧顶骨骨折及全身多处疤痕形成,累计长度达42.9cm,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2013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瑞安市塘下镇塘梅路路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人孟某、朱某、刘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清单、照片复印件、菜刀、到案情况、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甲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人周某乙诉请的医疗费13921.98元中包括190元的伙食费支出,96元护理费支出,该费用系重复计算,应从医疗费中扣除,即医疗费13635.98元,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317.6元(109.83×12天)符合法律规定;诉请的交通费2000元,因没有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根据原告人的就诊地点、时间,酌定为500元,诉请的营养费酌定为1000元,诉请的误工费应为1317.6(109.83×12天)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黄某甲应赔偿原告人周某乙医疗费13635.98元,护理费1317.6元,误工费131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8131.18元。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131.18元。三、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炜

代书记员:戴乐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