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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汉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文刑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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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汉义。2007年3月7日因吸毒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金。辩护人黄明松。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汉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汉义及其辩护人吴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汉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系自首;2、被告人赵汉义在本案中虽然系直接实施者,但其仅踢被害人的腿部二脚,不是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其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3、犯罪情节相对较轻;4、民事赔偿已经完成,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18时50分许,胡某乙(已判决)在本县大峃镇体育场健身区,因其孙子被撞伤一事与潘某丁发生口角。事后,胡某乙打电话告知其丈夫王某(已判决)孙子被撞伤一事。王某与被告人赵汉义等人先后来到体育场。在少体校操场入口处,经胡某乙指认,被告人赵汉义伙同王某将潘某丁打伤,导致潘某丁当场昏迷。2011年6月24日,潘某丁在温州市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潘某丁符合遭外力作用致脑干挫伤出血死亡,大脑动脉粥样硬化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可以对其发生发展过程起促进作用。2011年12月31日,被害人潘某丁亲属董春花、潘某甲、潘某丙、廖小华代表全体某与吴步跃代表王某、胡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一方各项经济损失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同日,被害人潘某丁亲属董春花、潘某甲、潘某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汉义表示谅解。后被告人赵汉义亲友与被害人亲属潘某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2013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赵汉义到大峃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汉义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2日18时左右,自己开车准备回家时,接到朋友王某的电话,自己问他在哪里,想把50000元还给他,他说在体育馆。自己就开车过去找他,到了体育馆门口,看到王某两夫妻和几个朋友在那讲什么事情,自己过去听了一会才知道他们是在说王某的孙子被人撞伤的事情。自己看王某的孙子也没什么皮外伤,就对王某讲即然事情已经过去了,孩子也没什么伤就算了。但这时旁边有一个人讲了句这人把孩子撞了还这么嚣张,事情不能就这么算了。王某听了就问他老婆撞他孙子的那个人现在在哪,他老婆讲在体育场的操场跑道那,王某和他的那些朋友就过去了,自己犹豫了下也跟了过去。自己走到操场门口看到王某和他的朋友们已经和一个人在吵,看见王某抡起拳头往那个人身上打,具体打到哪个部位没看清,等自己走近了才看清那人是一个六、七十岁的老人,自己就赶紧过去拉住王某让他别打了。但王某不听,还是继续用拳头打那老人的身体和头部,自己看王某打的那么凶,自己到场了碍于朋友面子不帮忙打那老人说不过去,自己就也上去用右脚踢了那个老人下半身几下(具体几下记不清楚了)。这时那老人还用手抓了自己左肩膀一下,自己被抓后看了下肩膀发现没什么事情,自己就对那老人讲让他别这么凶。这时王某不知道是打还是推了那老人一下,那老人就一下子摔倒在地上,自己看那老人摔倒就过去用脚尖碰了下那老人一只脚掌,发现那老人都不动了,自己就叫王某不要打。之后自己几个人就离开了。当天晚上很迟的时候,自己听朋友讲那个老人被人打的伤势很重,自己就马上打电话给王某,王某说先避一下再说。自己想反正过几天也要出门,就一个人去新车站坐出租车离开文成去了杭州,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就听到那个老人在医院死掉的消息。自己很害怕就跑到上海呆了几天,之后又回到杭州躲起来。在这段时间里,自己一直很后悔,自己也通过朋友去和死者家属取得联系,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自己到文成县公安局大峃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希望得到宽大处理。2、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2日18时30分左右,自己一个人在县前街家中接到妻子胡某乙的电话,说刚才孙子额头在体育场被一个老人撞肿起来了,叫自己过去一下。自己就赶过去了,走到珊门桥的时候自己想叫亲家王时直、刘某夫妇跟自己一起去看,就打电话给他们,刘某说他们夫妇刚好也要往体育馆那边散步,自己到体育场门口时刚好碰到王时直、刘某夫妇,同时也看到胡某乙在公路对面过道上。然后,自己就叫胡某乙过来,胡某乙过来后讲了孙子被撞伤的事情。这时,自己的朋友赵汉义不知怎么地也刚好在体育场门口,然后自己又跟赵汉义讲起孙子被撞的事情。接着自己问胡某乙是谁撞伤了孙子,然后就往体育场里面走去找那人,而胡某乙、王时直夫妇、赵汉义也跟着自己过去了。胡某乙指着操场里面的一个老人跟自己说就是那人撞伤了孙子。然后,自己就上前抓住那老人的衣领质问“你七老八十的,还跟小孩争着玩干嘛”那人见自己抓着他的衣领就回自己“你是不是来真的?”然后,自己就一边回答“来真的就来真的”一边打了他头、肩部各一拳。接着那老头拿着石头想要打自己,自己见状就胡乱朝他身体打了几拳,具体打哪里、打了几拳忘记了。接着,自己又握住他双手,然后用自己的左脚勾住他的双腿把他扫倒了,自己因抓着他的手也被他向前带了下,接着自己放手后对方就倒在地上了,那老人倒地时头部有没有撞地上自己没看清楚,不过他倒地后身体马上卷缩在一起。自己因为很生气又继续踢了那人背部一脚。接着自己几个人就走出体育场,赵汉义有无殴打那个老人自己没有看清楚。3、同案犯胡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2日18时左右,自己带着孙子王柏轩和孙女王娅锦在大峃镇体育场玩,孙子王柏轩一进健身器材场就跑向一个“摇摇马”,当时有个老人已经在玩了,左右摇着“摇摇马”,王柏轩站在老人的左侧,伸手也去抓“摇摇马”,被老人摇动的“摇摇马”撞到了头部,一只手抓着“摇摇马”身体靠在了老人的大腿上,王柏轩拼命哭起来,老人还是不停的摇,自己赶紧去把王柏轩抱起来,自己就对老人说:“老人你也有后代的吧,把小孩撞了也不牵一下”,老人说“我后代很多,几十个。你带什么小孩呀,死掉算了,你连小孩也带不住”自己牵着王娅锦抱着王柏轩一边离开健身器材场,一边和老人对骂,没走几步,自己看见王柏轩的右侧眉毛处肿起来,左侧脸颊乌青了,自己又抱着王柏轩走向老人说“你自己看看,你把小孩撞的乌青了”老人说“你死人呀,连个孩子都带不住”老人还是一边摇那个“摇摇马”一边和自己对骂,自己看小孩乌青了,就先带小孩回去。走在路上,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说,小孩都撞成这样了你就算了?自己越想越来气,因自己没带手机,就在体育场的门口从路边人那里借了个手机打给王某。之后,自己带着孙子和孙女过了马路,往珊门桥方向走。没走多远,就看见王某、赵汉义、刘某、王时直四人在马路对面往体育场方向走,自己就叫起来,王某看到王柏轩的脸上都乌青了,很生气,就说“那个苏老儿在哪里?”自己就带他们又到了体育场里,远远看见那个老人在操场上快走,就对王某说就是那个老人。王某、赵汉义、王时直就快步走向老人,刘某和自己稍微慢点。自己看见王某是冲在第一个,捺向老人,具体怎么打自己没看清楚,王时直、赵汉义跟在后面,自己没看清楚王时直和赵汉义有没有打。当看见打起来时,刘某先跑过去了,自己又稍微慢点,自己赶到他们旁边时,那个老人已经躺在地上,自己看见老人躺在地上就说,老人耍无赖了,赶紧走。这时自己看见王某还是赵汉义其中一人踢了老人一脚,踢在老人的大腿上还是身体上自己不清楚。之后,自己几个人就带着小孩离开体育场。辨认笔录证实,胡某乙经辨认指出监控录像中2011年6月02日18时51分12秒出现在体育馆操场旁边倒数第五个穿花T恤的是被告人赵汉义。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18时左右,自己和丈夫王时直在体育场门口碰到了亲家王某、胡某乙夫妻,当时胡某乙还抱着孙子,接着胡某乙讲起她孙子在体育场玩的时候跟一老人争锻炼器具,孩子被那个老人推到撞伤了。然后,王某夫妻就往体育场里面走,自己和王时直也就跟着他们一起进去了。王某问胡某乙撞伤孙子的老人是哪个,胡某乙指指前面的一个老人跟王某说就是他。王某就快步朝那个老人走过去,自己和王时直也跟了上去,王某和王时直走快点,自己和胡某乙稍后七、八米跟着。王某就和那个老人发生了争吵,接着,自己就看见王某一只手扯住老人的衣领,另一只手的拳头朝老人打过去,有无打到看不清楚,那老人被王某打后马上摔倒在地上了,王某又朝那老人的腰部踢了一脚,这一脚是有踢到老人身体的。自己看见那个老人躺在地上没有动静,就走出了体育场。案发时现场围观的人很多,具体有无其他人殴打那老人自己不清楚,不过自己是没有看见其他人殴打那老人。5、证人王时直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18时左右,自己和老婆刘某准备去拉存款,在珊门桥的时候,王某打来电话说他孙子被人撞了,要自己一起过去看一下。接着就与老婆一起去少体校那边,王某和胡某乙已经在少体校门口,一会后赵汉义也到少体校门口来了,胡某乙说“刚刚有一个老头把孙子撞伤了,那个老头还骂人”接着胡某乙往少体校大操场那边看了看并用手指了指说“就是那个老头把孙子撞伤的”,王某就往少体校大操场那边走去,自己和赵汉义、刘某、胡某乙都跟在王某后面,王某用手搭在一个老头的肩膀上面,接着王某把那个老头摔倒在地上,王某还用脚去踢那个躺在地上的老头,自己就去拉住王某说“这是二新街的,不要打”,接着王某踢了一脚那老头的脚说“还装死啊”,那个老头被王某踢了一下脚还是没有动,接着自己和王某、赵汉义、胡某乙、刘某就一起往少体校大门走去,其他人有没有打自己没注意看(王时直在第二次、第五次、第六次笔录中讲到自己看到赵汉义用脚朝那个躺在地上的老头的屁股踢了过去,但具体有无踢到没有看清楚)。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18时40分左右,自己正在文成县少体校操场的门口边上散步,这时候有二个中年人走到那个老人面前问那个老人说:“是你把孩子碰到的吗?”那个老人说:“是的”,接着那个五十几岁的中年人就冲上去打那个老人,另外那个中年人(年龄小一些)也就冲上去用拳头打那个老人的头,很快那个老人就被那二个中年人打倒在地上了。那个老人被打倒在地上后,第一个出手的中年人还用脚踢地上的老人,自己看到后就马上跑过去并喊起来说:“不要再打了”接着那二个中年人就走掉了。而那个老人躺在地上已经晕过去了,所以就马上打110报警。7、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昨天(2011年6月2日)晚上大概6点多,自己和老公周某甲去体育场散步,在大门进来的时候,看到旁边健身器材区有一个抱着孩子的老娘客和一个老人在吵架,具体吵什么不知道,自己也没有在意,就在操场里散步了,大概散步散了两圈左右,走到少体校到操场入口的小门刚进去的地方,看到一个男子上来用手打刚才和那个老娘客吵架的老人,不知道是拳头还是巴掌,打了几下后又一个男子上来,然后两个男子一起打那个老人,打了几下老人就被打倒在地上。自己老公就上去说“别打了,别打了”,还用手拦他们。这时候自己看到“阿直”也在附近,自己想他和打人的男子是不是一起的,就上去对“阿直”说不要打了不要打了,然后打人的男子就和“阿直”一起走掉了。8、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天晚上(2011年6月2日)大概6点半左右,自己去大峃镇体育场散步,在体育场大门进去的时候,看见有一个老娘客和一个男子差不多并排进去,那个男子问老娘客人在那里,那个老娘客就指着对面一个老人说“就是他,就是他”,那个男子就跑过去找那个老人,当那个老人走到体育场里面的小卖部前面时,那个男子就赶上那个老人,上去就直接用拳头打向老人,打了几拳后,旁边又出来一个男子,也用拳头打向老人,老人被他们两个打了几下后,就摔倒在地上,其中一个男子还用脚踢了老人几脚,然后这两个男子就跑走了。9、证人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晚上吃完饭后,自己在少体校看到体育场里有人围起来,自己就走过去看了,走到体育场铁拦网入口处时,透过铁拦网看到有一个白色上衣的男子指着躺在地上的一个老人骂,等自己走进入口走近看时,那个白色上衣的男青年就走了,自己看到一个老人躺在地上,已经翻白眼了。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占某辨认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即被告人赵汉义有些像骂老人的男子,但不能确认。10、证人纪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下午快七点的时候,自己和妹妹站在少体校教学楼的五楼走廊上,就看到在操场小门进去一点的地方,有个穿白衣服的中年人上前掐住一个老人的脖子,用脚踢了老人的腿部几下。接着,有三个男的也冲了上来,他们四个人就对着老人拳打脚踢,没几下那个老人就躺在地上了,其中有两个人又用脚踢了老人身体几下,起先那个掐老人脖子的中年人就骂那个躺在地上的老人叫他以后小心点,不要把小孩子动一下动一下的。接着,那四个男的就和旁边的两个女的一起出去了。11、证人纪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下午将近七点的时候,自己和姐姐纪某甲站在少体校教学楼的五楼走廊上,看到在操场小门进去一点右侧的地方,有个穿白衣服的中年人上前掐住一个老人的脖子,并用脚踢了那老人的腿部几下,在操场小门外面就有另外三名男子也冲了进去,就一起打那个老人,老人被打了几下就躺在地上。其中那个最先掐老人脖子的男的还骂那老人,叫他以后小心点,不要把孩子动一下动一下的。接着,那四个男的就和旁边的两个女的一起出去了。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19时许,自己正在少体校教学楼四楼走廊上玩,当时自己站的位置正好对着少体校操场入口,自己突然听到操场那边很吵,有人在喊“老人被打了”,自己就往操场那边看过去,看到在操场入口处往里约2米左右的地上正躺着一个人,同时看到有两个男人正在用脚踢、踩那个躺在地上的老人的身体,那两个男人加起来至少有踢或踩那个老人十几脚,接着那两个男人就往少体校门口走了。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观看监控录像后指出2011年6月2日18时50分从少体校操场围墙旁一起走出来的五个成年人(两个妇女,三个中年男子)中穿着白色T恤(胸前有一K图形)的男子和穿花T恤(衣服上有很多小花点)的男子就是殴打那个躺在地上的老人的两个男人。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18时许,自己在学校的宿舍里玩,突然听到有人叫起来打死人了,自己就马上走出宿舍,在走廊上看到田径场有两个男的用脚踢一个躺在田径场上的老年男子。之后,自己就马上走到田径场上去看了,这两个打人的男子还用脚踢了那个躺地上的男子几下,接着听到有人说“叫你还欺负小孩”,说完之后打人的人和边上的几个人一起离开了体育场。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陈某辨认指出第****照片上的人(被告人赵汉义)就是本案中穿黑白相间花色衣服的人。1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19时左右,自己正在少体校寝室休息,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喊打架了,自己就马上跑到走廊看,看到在少体校操场入口不远处的操场里面有二、三个男人(具体是三个还是二个男人看不清楚)正在打一个老人,有的是用拳头打那个老人,有的是用脚踢那个老人。接着自己就马上往楼下跑去看,自己大约二十秒左右就跑到操场入口处,这时候那个老人躺在地上挣扎,而那个老人左右两边站着一男人踩地上的老人,那两个男人每人都踩十几脚后(具体踩了几脚自己不清楚),那个躺在地上的老人就不动了,这时不知谁喊了一句“报警”,这时候一个妇女就上去跟那两个打人的男人说“走了,走了”,接着那两个打人的男人和两个妇女(其中一个妇女抱着孩子)一起往少体校门口走了。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周宗某看监控录像后指出2011年6月2日18时50分从少体校操场围墙一起走出来的五个成年人(两个妇女,其中一个抱着孩子)中穿着白色T恤(胸前有一K图形)的男子和穿花短袖T恤(衣服有很多小花点)的男子就是殴打那个躺在地上老人的两人。15、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18时30分左右,自己和胡某乙带着她的孙子和孙女在少体校露天体育器材锻炼区玩,胡某乙孙子额头被一老人撞伤,后胡某乙与那老人发生争吵,这时胡某乙跟自己说要打个电话,自己就把手机交给胡某乙,自己听胡某乙在电话里说“孟定,这里有个七老八十的老人把孙子的脸撞肿了,我和那老人还在吵架”,接着胡某乙又说了一句“我在少体校这边”,接着自己和胡某乙带着孩子往少体校门口走了,当时自己是带着胡某乙的外孙女走在前面,自己只管往珊门桥那边走,胡某乙就带着孙子在少体校门口对面的河边没有跟自己走,自己大概带着胡某乙的外孙女十几分钟,这时胡某乙的外孙女哭喊着要奶奶,自己就又带着她往少体校门口走去,当走到少体校门口时,正好看到表姐胡某乙和表姐夫王某从少体校里面走出来,和胡某乙、王某一起走出来的还有三、四个人,接着王某就和一个男的一起开着电瓶车走了,自己也就带着胡某乙的外孙女回去了。1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晚,自己到人民医院住院部看望潘某丁,后来过来两个人,一个自己认识的叫小波,自己听小波说人医好先,然后还拿出一万块钱,但潘某甲没有要。1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19时许,自己医院的120救护车送来一个六十多岁的男病人,急诊科的医生抢救20多分钟后,有了心跳,自主呼吸微弱,接着就把他送入重症监护室病房。18、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日19时许,自己医院救护车送来一名老人到急诊室,老人嘴唇发干,颜面紫青,肢冰冷,颈动脉已没有搏动。自己和医生赵峰、吴某及护士对老人进行抢救。20分钟后,老人心跳复苏过来,呼吸也有了,但人没有醒过来,后来就送重症监护室了。19、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父亲被王某、王时直、赵汉义等殴打致死,自己方和对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后来王某、王时直他们已经被抓了,就剩下一个赵汉义在逃。后来赵汉义托人找到自己,跟自己讨面子,自己也就没有多说什么了,经过商量与赵汉义方达成协议了,自己就不再追究赵汉义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都按司法程序办理,自己也不管司法机关给赵汉义判缓刑也好,给他关起来也好,给他取保候审也好,司法机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自己就不再跟赵汉义计较了。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21、监控录像,证实2011年6月2日晚,被害人潘某丁及被告人赵汉义等人在案发现场的活动情况。22、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赵汉义等人通话的情况。23、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温公(物)鉴(尸)字(2011)1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潘某丁符合遭外力作用致脑干挫伤出血而死亡,大脑动脉粥样硬化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可以对其发生发展过程起促进作用。24、关于王某案民事和解协议和谅解书,证实2011年12月31日,被害人潘某丁亲属董春花、潘某甲、潘某丙、廖小华代表全体某与吴步跃代表王某、胡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一方各项经济损失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被害人潘某丁亲属董春花、潘某甲、潘某丙、廖小华代表全体某表示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25、关于王某故意伤害案各类经济损失及补偿款收据和中国工商银行凭证,证实收款人董春花收到王某、胡某乙亲属代表人吴步跃给付因被害人潘某丁死亡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26、关于要求取保候审的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汉义家属陈微娜以受害人潘某丁家属代表已和赵汉义家属达成和解、谅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相关民事赔付款项为由,要求文成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法院给予赵汉义取保候审,同时要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潘某丁亲属潘某甲在被害人亲属栏上签字。27、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8日上午9时,被告人赵汉义到文成县公安局大峃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事实。28、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文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汉义于2007年3月7日因吸毒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9、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刑初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某等已被判决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汉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汉义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被害人自身的身体状况和被告人赵汉义的犯罪情节,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对被告人赵汉义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不符合缓刑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汉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汉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光人民陪审员:胡海湖人民陪审员:周圣达

书记员:戴乐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