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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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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09年6月30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1人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有赔偿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李慧慧

书记员:徐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