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项瑛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