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崇,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岩、被告人李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崇伙同李宁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崇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崇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系主犯。被告人李崇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荣海
书记员:孙晓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