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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初字第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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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高碑店市。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于200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扰乱社会治安于2010年8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2012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3年2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抓获。2013年2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3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23时左右,被告人宋某甲酒后想去高碑店,来到高碑店市方官镇鹏源加油站内,就想让正在加油的一辆大车司机送其去高碑店,大车司机张某乙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喝多酒了,就没答应,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宋某甲对张某乙进行殴打,鹏源加油站的老板高某某进行劝解,在劝解时,宋某甲用刀将高某某右手扎伤逃跑。2011年9月9日经高碑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右中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右环指伸指肌腱断裂,右第三掌骨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付给高某某5000元作为伤害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宋某甲2007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扰乱社会治安于2010年8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人体法医损伤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克新审判员:张炳辉人民陪审员:张巍

书记员:崔文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