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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初字第2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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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高碑店市。2012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7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玉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克新

书记员:崔文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