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邯山刑初字第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无业。2012年10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马头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英会

书记员:黄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