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牛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本案起因是包括被害人杨某丙在内的三人与被告人丁某某妻子发生争执后,三人对丁某某妻子辱骂、殴打引起;二、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三、丁某某自青年时参军,多次获部队嘉奖,本案案发前表现好,无前科。综合上述,建议合议庭对丁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19时30分许,杨某丙与其朋友杨某甲、杨某乙在邯郸市光明路棉一生活区东门西侧的安徽板面馆用餐时,杨某甲因添加辣椒与经营板面馆的高某某(丁某某妻子)发生争执并持马扎击打在高某头部,杨某丙见状即上前进行劝解,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另一年轻人(具体姓名不详)分别持铁钎子(俗称捅火棍)和铁锹击打在杨某丙腰部,致其脾脏破裂,左胸部第九、十肋骨部全骨折,经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杨某丙的损伤属重伤。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杨某丙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杨某丙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一处、十级一处。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并取得其谅解。杨某丙请求法院对丁某某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杨某丙陈述,2009年8月22日19时30分左右,其和同村的杨某甲、杨某乙到棉一生活区东门西行50米路南“安徽板面馆”吃饭。期间,杨某甲让老板娘给他盛点辣椒,老板娘表示刚才已经给盛了,如果再要就得拿钱。杨某甲听到后说:“你们是卖板面,还是卖辣椒。”之后杨某甲就让老板娘往小菜碟盛了点辣椒端了回来,杨某甲坐到座位后嘴里骂了几句,饭店屋里的一名男子也开始骂。杨某甲就从座位上站了起来,走到屋门口找对方那名男子说理,他刚走到屋门口,突然从屋里冲出来一名男子,手中拿着一根铁棍猛地砸在杨某甲头上,将他砸倒了。其看到这情况后,赶紧上前去劝对方,那名手拿铁棍的年轻男子挥起手中的铁棍砸在了其腰部左侧,其捂着腰弯下了身子。这时,刚才与杨某甲吵架的那名中年男子拿着一把铁锹又朝其左腰部位砸了几下,其就倒在地上了。辨认笔录证实,经杨某丙仔细辨认,丁某某就是将其打伤的两人中岁数较大的人。2、证人杨某甲证实,2009年8月22日20时左右,其和同村杨某丙、杨某乙到邯郸市棉一生活区东门往西约50米路南的“安徽板面饭店”吃饭。期间,其找老板娘要辣椒,老板娘给其拿的小碟着放了两个辣椒,其对老板娘说:“我们三人,你给我们两个辣椒,我们怎么吃?”老板娘说:“辣椒挺贵的,如果再吃就得拿钱。”其说:“你是卖板面的,还是卖辣椒的?怕吃辣椒别卖板面。”这时,西面另外一家开饭店的一位妇女说给人家盛一碗行了,吵什么吵。老板娘听到后没说什么就给其盛了几个辣椒。其端着辣椒回到座位上边吃边骂,老板娘听到后就和其吵了起来。这时,男老板从饭店里出来骂其,其随手把其坐的马扎拿起来冲男老板说:“怎么着,想打架呀。”杨某乙劝其别惹事,其将马扎放下了,但将其面前的装辣椒的小菜碟扒拉到地上了,其站起来想走。突然从“安徽板面”饭店里屋冲出来一名男青年手中拿着铁棍冲其砸来,嘴里还骂着,砸在了其额头上,其当时就晕了,等其醒来时已经在铁路医院了。其听杨某丙说他的脾被摘除了,肋骨也骨折了。其能认清那个上岁数的男老板,那个拿铁棍砸其的男青年,其认不出来。辨认笔录证实,经杨某甲辨认,丁某某就是安徽板面馆的男老板。3、证人杨某乙证实,2009年8月22日19时30分许,其和同村杨某甲、杨某丙在棉一生活区东门往西50米左右路南一家“安徽板面”饭店吃饭。期间,杨某甲找老板娘要辣椒,老板娘给了他两个辣椒,杨某甲说三人,给两个辣椒怎么吃。老板娘听后说辣椒挺贵的,如再吃就得拿钱。杨某甲说她是卖板面的,还是卖辣椒的。这时,西面另外一家开饭店的一位妇女说:“你给人家盛一碗行了,吵什么吵。”老板娘就又给了几个辣椒,杨某甲回到座位,边骂边吃,杨某甲说得是家乡的口头语,并不是针对老板娘说的。站在饭店门口台阶上的男老板听到后,对屋里一名男青年说,打电话叫几个人来。其听到后赶紧对老板娘说:“大娘,在你们这吃个饭,至于吗?”杨某甲听到后将面前的那个装辣椒的小碟摔到了地上,并顺手拿起一个凳子去找那个男老板去说理,老板娘走到他俩中间开始劝,男老板用手推了杨某甲一下,杨某甲就挥起凳子砸向男老板,但是没在砸到,砸到了劝架的老板娘头上。这时,屋里的那名男青年从屋里冲到杨某甲面前用手中的一根铁棍砸到杨某甲的头上,当时就将杨某甲砸倒在地,杨某丙看到这种情况后就上前去劝架,那名男青年又用铁棍猛地朝杨某丙的左腰部位打了一棍子,杨某丙就扶着腰低下身子去拿旁边的凳子去打那名男青年,那名男老板突然用手中一把铁锨猛地朝杨某丙的后腰上砸了两下,杨某丙就倒地了,其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4、证人曹某证实,邯山区棉一生活区东门往西约50米路南的“安徽板面”饭店的房子是其租赁后又转租出去,“安徽板面”饭店的老板叫丁某某。5、证人丁某证实,200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20时许,其和小舅子吴一在邯郸市邯山区南关街与和平路交叉口路东卖酸辣粉时,接到父亲电话称,他和别人打架了,让其赶紧回去。其和吴一就到了邯山区棉一生活区东门内其父亲的板面馆,当时板面馆只有其媳妇吴某某抱着孩子,其问她怎么回事,她说不知道。后来其父亲从西边走过来,说有三个在其家摊位上吃板面的小伙子中有人打其母亲,其父亲把对方打倒了。后来其父亲说去厕所,走了就没有回板面馆。6、证人郭某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20时左右,丁某给其打电话说:“叔,你赶紧来一下棉一东门吧,我爸和别人打架了。”其就去了棉一生活区东门往西约50米路南丁某某开的板面馆,其看到丁某和他媳妇在板面馆,就问丁某怎么回事?丁某说他爸和别人打架了,已经跑了,他妈在渚河路派出所。其和丁某就去渚河派出所。7、邯郸市公安局出具的(2009)年市公安局法医鉴字第(091565)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杨某丙的损伤属重伤。8、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邯市律正司法鉴定中心(2013)伤残鉴字第345号鉴定意见证实,杨某丙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一处、十级一处。9、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左右,其和妻子高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棉一生活区东门内路南,自己经营的“安徽牛肉板面馆”卖板面,期间来了三个小子吃板面,其中一个伙子吃辣椒吃的比较多,给其妻子要辣椒时,其妻子不愿意了,小伙子就把盛辣椒的小碗摔了,其妻子就和他吵了起来,要辣椒的小伙子拿凳子砸到其妻子头上,将她砸倒了。其当时也急了,就拿起摊子位上的捅火棍砸到了那个要辣椒的小伙子头上,将他砸倒。这时他们中另一个小伙子上来夺其手中的铁棍,没夺走,其又用铁棍朝夺铁棍子的小伙子腰部砸了几下,其将铁棍扔到摊位了就跑了。另有抓获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属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万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武宏伟审判员:赵瑛珊人民陪审员:赵航
书记员:王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