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宗立英,河北邯郸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英会
书记员:黄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