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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鰭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邯山刑初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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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2012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及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谭某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害人其父谭某昌不要求追究被告人谭某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谭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武志刚

书记员:王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