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立军,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泊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耿秀瑜,泊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检刑诉字[2013]第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立军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佳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证人竺某1、竺某2,被告人谢立军及其辩护人耿秀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谢立军因为拉土的费用与安某发生纠纷,安某到谢立军家中与其妻子李某发生争执,谢立军回家后用拳头殴打了安某,经法医鉴定安某的伤为轻伤。案发后谢立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安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立军的供述材料证实,2013年2月7日大约10时40分许,从外边回家见安某正捊妻子李某的衣服,其让他撒手他不撒手,就上去用拳头打了他头部几下,他鼻子出血了,脸上有伤,然后李某就报警了,其用车给拉到王武卫生院没大夫就送到派出所了。并打了120送其去市医院。并证实其系投案自首。2、被害人安某的陈述材料证实,其去谢立军家要土钱发生争吵,后被谢立军用拳头打伤头部。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其在家里洗衣服,安某进来说帐的事,并拽着其往外走,两人就撕捊起来,谢立军回来让安某放手他不放,谢立军就用拳头打了安某头部,安某就松开手躺在地上不起来了,他鼻子破了。4、证人竺某1的证言材料证实,当时其与谢立军赶集回来见他家门口有一车轿车就一起进去了,见安某正拉着谢立军的妻子李某的衣服,谢立军让他放手他不放,然后谢立军就用拳头打了安某脑袋几下,安某躺在地上,谢立军家就报警了。其出庭证实在谢立军给安某结清土款后安某去过四次要帐。5、证人谢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去了后见谢立军两口子在院子里,安某和竺某1也在,谢立军说已经报警了,当时看见安某的鼻子有血。6、证人竺某2出庭证实,安某以前去谢立军家要过土钱,还曾带着刀子去过。7、泊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书证实安某的损伤为轻伤。6、调解协议、收条证实证实,谢立军已赔偿安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7、户籍证明证实谢立军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立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谢立军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持的对谢立军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夏文强审判员:房晓宇人民陪审员:李娜
书记员: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