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乔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巨刑初字第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巨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马林立

书记员:徐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