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酒后在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游戏厅内,因挪凳子和该游戏厅管理人员李某发生口角,后雷某甲用手打在李某左脸部,致李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轻伤。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2年2月7日15时许,他在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游戏厅吧台处站着,雷某甲在大厅中间自己站着玩游戏,雷某甲让他给搬个凳子,他没有搬,雷某甲用右手打他左耳朵,还挖他的脸,当时雷某甲的哥哥雷某乙在场。2、被告人雷某甲供述,2012年2月7日下午3点多钟,他喝完酒去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游戏厅玩,因为挪凳子的事和一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骂起来,后来他用手打了对方左脸上一巴掌。3、证人雷某乙证明,2012年2月7日15时许,他弟弟雷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凯旋动漫厅”,到那后雷某甲用手打在一名穿灰色羽绒服的男子左脸上。4、证人倪某证明,2012年2月7日15时许,她和李某在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游戏厅吧台处站着,一名男子对着李某嚷了几句就走了,四五分钟后,雷某乙和那名男子回来了,那名男子一巴掌打在李某的左脸上。5、证人周某证明,2012年2月7日15时许,他在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玩游戏,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因为挪凳子的事和男老板李某发生争吵,后来穿黑衣服的男子带着另外一个男子过来了,穿黑衣服的男子用手打李某左脸上。6、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雷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7、证人倪某对被告人雷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8、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李某的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于轻伤。9、被害人李某伤情照片在卷佐证。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11、被告人雷某甲户籍证明在卷佐证。12、调解协议在卷佐证13、谅解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雪代理审判员:张克大代理审判员:梁文召
书记员:刘文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