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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密艳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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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密某,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旭辉,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密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密某及其辩护人李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2、双方纠纷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也负有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密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双方纠纷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密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培培

书记员:尹梦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