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男,42岁,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矛盾,被害方有一定的过错,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综合被告人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培培
书记员:尹梦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