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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岑延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钟刑初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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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延煌。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延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定枝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延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岑延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3日,被告人岑延煌与朋友到钟山镇龟石村其姑父莫寅×家惯节。当晚8时许,被告人岑延煌与朋友在龟石村戏台看戏过程中,看到维护秩序的莫寅枝与村民发生争吵即上前帮忙并与村民发生冲突,被告人岑延煌在与村民的争执推打过程中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莫定×的颈部割伤。经法医鉴定:莫定×颈部外伤后致颈部、喉气管刀伤、皮下气肿评为轻伤。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人莫定×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9300元并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莫寅×的报案陈述,证实2013年2月13日,他村子惯节,晚上请了人来村里唱戏。当晚,他在村子的戏台上维护秩序时,与村中的几个年轻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打。在推打过程中,到他家惯节的岑延煌过来帮他,不久推打就停止了。10分钟后,他听到有人说“有刀”后,看到村里的年轻人正在打他老婆和岑延煌,同时看到莫定×一手捂着受伤的颈部。一手指着一个衣着白色衣服的人说“穿白衣服那个”,只见穿白衣服的人跳下戏台跑开。岑延煌跑上戏台被人围住直到派出所的人到来带上警车。2、被害人莫定×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13日晚上,他在村里戏台看戏时,发现戏台左边的楼梯处有人争吵,他过去劝架,有一方有三个人,其中一个是身穿红色条纹与其他条纹相间的光头男子,该男子是莫寅×的亲戚。在他和光头男子说话时,他村子的人与光头男子打了起来。他就上去拉开光头男子,该男子用手朝他甩了过来,他感觉脖子一疼将该男子推开,发现脖子被割伤出血。3、莫×钟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晚上,他在家中接到莫×水的电话得知他父亲被人用刀割伤。他赶到戏台处看见父亲莫定×用手捂着脖子,脖子和嘴巴在流血。接着,他将莫定×送到医院治疗。4、莫品×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晚上,他到村里的戏台处看表演时,因他和村中的年轻人及一些小孩要挤上戏台去观看演出而与莫寅×发生争吵并推搡起来。这时一个身穿红色外套的光头男子冲过来帮莫寅×并打村里的小孩,后被人拦开。之后,因该男子打电话叫人来打架,本村的年轻人就上前和该男子争执推打起来。这时与光头男子一起的另外两个男子(一个穿白色外套,一个穿深色外套)也冲上舞台打架。村中的莫定×去拉开双方时,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和白色外套的男子从身上各拿出一把小刀对着人群挥舞。穿红色外套的男子的小刀划中莫定×的脖子、喉咙处,之后村民将该男子抓住。莫品×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岑延煌就是身穿红色外套用刀划伤莫定×喉咙的男子。5、周××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晚上,他在村中戏台看表演时,看到村中的小孩要挤上戏台看戏并起哄发生争吵。他看到一个外村的穿红色外套的年轻男子在与村中的小孩争吵还打小孩。村中年轻人见到小孩被打就去理论要该男子赔礼道歉。男子不愿反而叫人过来打架。于是他村里的年轻人就上前和该男子争执推打。与该男子一起的另两个男孩子也上戏台打架。莫定枝去劝架时,被砍伤脖子。周××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岑延煌就是身穿红色外套的男子。6、莫×崎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晚,他在村中的戏台看表演,村中的小孩与外村的人发生争吵。外村的人还打电话叫人过来打架。他和周××、莫少×去询问是谁时,看到一个光头的男子正在打电话叫人来。他和莫少×等人想让对方认错,赔礼道歉。在莫少×过去询问光头男子是怎么回事时,莫少×和光头男子打了起来。与光头男子一起的另外两个男子就用刀捅了他的背部和右臀部。他到了医院治疗时,看到莫定×的脖子受伤在医院治疗。莫×崎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岑延煌就是光头的男子。7、莫海×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晚,村里惯节请了文艺队来表演。当晚,因他和村中的年轻人及一些小孩要挤上戏台去观看演出而与莫寅×发生争吵并推搡起来。这时一个身穿红色外套的光头男子冲过来打村里的小孩,后被人拦开。之后,因光头男子不愿道歉反而叫人来打架,于是村里的年轻人就上前和该男子争执推打起来。这时与光头男子一起的另外两个男子(一个穿白色外套,一个穿深色外套)也上到戏台打架。莫定×等人跑上前去劝架。这时身穿红色外套和白色外套的男子各拿出一把小刀对着人群挥舞。身穿红色外套的男子的小刀划中莫定×的脖子喉咙处。莫海×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岑延煌就是身穿红色外套用刀划伤莫定枝脖子的男子。8、周称×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他村子惯节,晚上请了人来村里唱戏。当晚,他在村子的戏台处维护秩序时,听到戏台处有吵架声并看到村里的年轻人和大厂村的人打了起来便过去劝阻。双方住手后一个大厂村身穿红色外衣的男子打电话说被打了叫人拿东西上来。他就过去问该打电话的男子为何叫人来打架。该男子说刚才有人打了他姑丈莫寅×,其去帮忙也被打。村里人知道男子叫人来打架又和大厂的人打起来。同村的莫定×及村里的人上前劝架时,莫定×的脖子被刀割伤。9、周文×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村中过节,晚上在村中戏台有表演。当晚,他和村中的小孩要挤上戏台看演出时与莫仁×(音)发生争吵并推搡起来。在这过程中一个身穿红色外套的男子冲过来打村中的小孩后被拦开。之后,村里的年轻人在知道该男子打电话叫人来村中打架后,又上前和该男子争执推打起来。这时与穿红色衣服男子一起的另两个男子(一个穿白色外套,一个穿深色外套)也上到戏台打架。莫定×上去劝架被割伤了脖子。10、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岑延煌持有的一把匕首。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该案发生的方位、概貌等情况12、钟山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莫定枝受伤后治疗情况。13、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莫定×颈部外伤后致颈部、喉气管刀伤、皮下气肿评为轻伤并将该鉴定通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14、调解笔录、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岑延煌在亲属的帮助下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的原告人莫定×的全部经济损失93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岑延煌于1988年1月9日出生。16、被告人岑延煌的供述,被告人对其持刀割伤被害人莫定×脖子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延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延煌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岑延煌持刀伤害他人,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岑延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卢晓琴人民陪审员:朱德瑾人民陪审员:曾宪和

书记员:廖美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