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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覃庆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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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庆算,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庆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庆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庆算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庆算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覃庆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庆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正春

书记员:杨秋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