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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何世警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江刑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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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世警(绰号:老警)。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7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12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2013年6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何世警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何世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2500元,当庭兑现。2013年6月24日,本院就本案刑事部分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世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晚8时许,黄某某陪同周某某(女)到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镇上的某发廊洗头。当晚10时许,黄某某去发廊接周某某时,正好看到周某某的男朋友何世警也来接周某某,黄某某与何世警发生了争执。当晚11时许,黄某某看见何世警和周某某、荣某某骑摩托车从驮卢镇好望角酒楼往驮卢镇江涨村方向行驶后,就和吴某某、唐某某等人骑摩托车尾随追赶。何世警等人发现后,就在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雷州村新村屯岔路加油站路边停车。黄某某等人追上后,黄某某即下车与何世警理论。双方在理论当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当何世警用手指着黄某某的头部时,黄某某即打了何世警脸部一巴掌,何世警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式弹簧折叠刀朝黄某某大腿部位乱捅,致使黄某某大腿、生殖器等部位受伤。之后,何世警丢下刀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黄某某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的损伤、会阴部损伤均已构成了轻伤,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何世警支付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医药费2000元。2013年6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何世警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外,被告人何世警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2500元,当庭兑现;二、原告人黄某某对被告人何世警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广西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26日23时22分,崇左市公安局驮卢派出所接到了黄某某的报案。2、广西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11月27日,何世警因捅伤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3、广西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于2012年12月25日对何世警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雷州村新村屯岔路加油站路边。5、证人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6日晚11点左右,其用两轮摩托车搭载何世警及女友周某某一起回XX村,到雷州村新村屯路口的一个加油站旁时,被几个青年追上。其刚停好车,就看见一个青年打了一巴掌在何世警脸上,周某某就下车拦住那青年说“不要打,不要打。”后来又有两个青年冲上前去帮忙打何世警,三个人围着何世警打。其去拉其中一个正殴打何世警的青年,何世警就往江涨村方向跑。其不清楚那几个青年为什么打何世警,当时天太黑其没看见有谁受伤。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晚上8点钟左右,黄某某送其到驮卢镇桥头的雅丽理发店剪头发。晚上10点左右,其男朋友何世警来理发店接其,见到了黄某某。黄某某和何世警对视了一会,何世警就用手搭在其肩膀上,黄某某就过来拉其,但是其被何世警拉回来。就这样,何世警和黄某某就相互推扯,并对骂起来。后其坐上何世警的电车去好望角酒楼喝酒了。到了晚上11点左右,其和何世警坐上何世警的同村“老雷”的摩托车一起回XX村。在新村屯与江涨村十字路口的一家小加油站旁边,其与何世警、“老雷”被黄某某及他的两个朋友追上来了。何世警先下摩托车,黄某某下车后就冲过来一边用指着何世警一边骂着说:“你妈逼的,刚才不是说要来打我吗?你现在来打喂!”其拦不住黄某某,黄某某冲过去打了何世警的脸部一巴掌,又用脚踹了何世警的肚子一下,还叫了他的朋友吴某某过来帮忙打何世警。何世警即和黄某某对打起来,吴某某也过去打何世警。就这样何世警就和黄某某、吴某某对打起来。当时场面乱乱的。其急忙把黄某某拉出来,何世警朋友“老雷”也过来拉住吴某某。对打一下后,吴某某跑了出来,其看见黄某某的手有血。何世警与黄某某、吴某某对打时,场面很乱,其没有看到何世警拿刀出来伤人。其知道何世警的有一个打火机,打火机带有一把折叠小刀,主要用来点烟。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晚11时左右,其骑车路过拱驮屯桥头时碰见黄某某和两男一女在说话。后黄某某骑车追上其后并一起约上吴某某,说是要跟住那两男一女。这时恰好碰上“菠萝”,于是其四人便乘两辆电动车去追那两男一女,并在雷州村新村屯十字路口追上他们。黄某某就上前跟他们中的一名男子A说话,另一名男子B则站在一边。其看见A用手指着黄某某的头部,黄某某就用手拍了一下A的手,后A就和黄某某对打起来。吴某某就上前拉住A,对方的那名女子也上前拉住黄某某,不给黄某某和男子A打架。吴某某在拉着男子A的时候被男子B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砸中头部,吴某某就跑到十字路口处。黄某某也骑着电车跑,但是被男子A过来踹倒。其看见地面上有血,就打电话问黄某某是不是受伤了,黄某某说被男子A用刀捅伤了。在驮卢卫生院其看见黄某某的大腿和睾丸处受伤。当时天很黑,其没有看见他们拿刀,但是其看见男子A和黄某某对打的时候有捅人的动作。其和“菠萝”在旁边看,没有参与打架。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晚11时许,黄某某打电话给其说有一个XX村人要打死他,让其同他去看看。之后其和黄某某、唐某某及安定村的“菠萝”一起赶到雷州村新村屯岔路加油站,那个XX仔和一个女子站在摩托车旁边,黄某某就走过去用手指着那名男子说“刚才你不是说要打死我吗?”,XX仔就用手拍黄某某的脸,接着黄某某就和他打了起来。旁边那个女的拉开黄某某,其上前将XX仔推开,XX仔就和其相互推扯。期间其头部被人用石头砸中一下,头部流血,其便跑往公路,此时黄某某和那个XX仔也没有再打架了。在离开现场时唐某某告诉其黄某某已经被XX仔用刀捅伤了。9、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6日晚8时许,其送女朋友周某某到驮卢镇桥头的雅丽理发店剪发,约一个小时后其到理发店接周某某时,看见何世警和周某某在一起,何世警想拉周某某上他的摩托车,其见后就过去将周某某拉走,被何世警拦住,并问其想干嘛,并说周某某是他女朋友,周某某就叫其先回家,其便开车回XX屯了。之后其又到镇上找周某某,在驮卢桥头时,何世警将其拦下后叫其把问题讲清楚,但是周某某坚持要其先走,其便再次开车回XX屯。之后其打电话叫来吴某某、唐某某,目的是去找何世警把两人之间的问题说清楚。当何世警开车经过雷州屯路口时,其叫何世警停车把事情说清楚,但是他到新村路口时才停车,于是其和唐某某、吴某某一起追过去跟他理论。当时何世警和他的一个友仔以及周某某站在一辆摩托车旁,其走过去时被周某某劝回,其就说一定要把事情说清楚,这时何世警就过来用手指其的头,其就用手将他的手拍开,并拍中了他的右脸,何世警从身上拿着刀类东西朝其下身刺过来,刺中了其右侧睾丸部位,其立即倒地,之后其爬起来,何世警又刺中其腰部。随后其发现下身流血,其走到唐某某朋友的摩托车处,何世警又冲上来踢其手臂,致使其和唐某某朋友及摩托车一起倒地。10、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何世警对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11、崇左市人民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证实黄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至12月12日,在崇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右侧阴囊挫裂伤;2、右侧睾丸破裂;3、左髂部、左臀部刀刺伤;4、右侧髂外静脉损伤;全身多处刀割伤。12、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检验,伤者黄某某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的损伤、会阴部损伤均已构成了轻伤,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13、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鉴定人的资质。14、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鉴定意见已经告知了被害人黄某某和被告人何世警。15、收条两张,证实2012年12月4日,被害人黄某某收到了被告人何世警支付的医药费2000元;2013年6月19日,原告人黄某某收到了被告人何世警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人民币22500元。16、谅解书,证实2013年6月19日,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何世警的行为表示了谅解。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世警出生于1991年9月1日。18、被告人何世警的供述,供认2012年11月26日晚上10点钟左右,其去驮卢桥头雅丽理发店找女朋友周某某,见到一名男子也在等她,便问周某某是怎么回事,她解释说对方是她一个朋友,随后她便和那名男子在一边说了一些话,那名男子就离开了。当晚11点左右,其和周某某、荣某某一起乘坐一辆摩托车回家,那名男子驾驶一辆电车跟了过来,在拱驮屯桥头停车后,其问周某某是怎么回事,那名男子也问是什么回事,周某某讲要回XX村,那名男子就走了。后其与周某某、荣某某驾车途径雷州村时看见那名男子和几个青年仔站在路边叫停车,其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开往XX村。对方就开车追,其便在新村加油站路边停车,并下车想看看对方想干嘛。那名男子到后就向其冲过来,周某某便拦住他并说:“你们不要打!不要打!”那名男子就对其说:“你刚才不是说想叫人来打我啊?”说完他就一巴掌打在其脸上,又朝其肚子踹了一脚,还叫他朋友一起过来打。其见有个人过来帮忙,掏出口袋里的一把弹簧折叠刀朝打其脸的男子大腿用力捅了两三刀,之后其被另一名男子踢到背部,其转身用刀捅对方两三刀,但不知道是否捅中,同时其发现刀坏了(刀刃掉下来不见了),就把刀柄朝踢其的男子扔过去,接着其就和那名踢其的男子相互打斗。荣某某就过来帮打那名男子,其听见那名男子头部“啪”的一声,知道是荣某某用石头砸的。其也用一块石头砸中那名男子的肚子,对方倒地后又爬起来。被其捅中大腿的男子因为被其女朋友拦着没有再和其对打。其与踢其的男子停止打斗后,看见被捅中大腿的那名男子要上车走,其便过去连人带车将他踢倒后就跑。其用于捅伤人的是一把折叠在一个打火机里银白色小刀,平时主要是用来点烟。其不认识被其用刀捅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世警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害人黄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被告人何世警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世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世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唐小舟审判员:邹佰一人民陪审员:刘世芳

书记员:吴海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