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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人邓某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富刑初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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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从事运输业,住富川××自治县××镇羊皮××村××号(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住广州市××街××房,现住富川××**大酒店在建工程部。诉讼代理人杨某建,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富川××自治县××镇××号(全权代理,与邓某某为同一公司员工)。被告人邓某飞,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富川××自治县××镇××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邓某飞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互负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办理相关事宜人员误工费和餐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830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金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杨某建,被告人邓某飞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飞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飞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飞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飞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柳某某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款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要求被告人邓某飞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事实清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后续复查门诊费、营养费、护理费、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不是直接的物质经济损失,因而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陈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没有殴打自己的行为,且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邓某某殴打了被害人柳某某,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与附带民事诉原告人柳某某受轻伤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建提出邓某某的行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的伤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柳某某的诉讼请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邓某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二、被告人邓某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医药费5042元、误工费596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合计人民币11963.60元(该赔偿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维栋

书记员:吴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