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寕*烟、毕*灵、王*、王*伟与李建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烟,女,汉族,1939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大王村***,身份证号4128271939********。系被害人王满昌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灵,女,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8271966********。系被害人王满昌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8271988********,系被害人王满昌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伟,男,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8271990********,系被害人王满昌之次子。上述四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康生,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宋会肖,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李建东,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身份证号412827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平舆县射桥镇后刘村委***。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陈沈旭,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烟、毕*灵、王*、王*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荫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灵、王*、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康生、宋会肖、被告人李建东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陈沈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建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王满昌对被告人李建东妻子秦*丽实施强奸行为,王满昌违法在先,要负一定的责任;(2)被告人李建东有自首行为;(3)被告方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理由:该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本意是找被害人讨个说法,想教训一下对方而已;被告人携带刀具是为了防身;使用刀具属临时起意,因为对方反抗,担心自己被伤害,并非事先预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5)被告人案发时喝醉了酒;(6)被告人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李建东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当庭要求家人尽力赔偿。被告人李建东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底,被告人李建东的妻子秦*丽告诉李建东其被被害人王满昌非礼及威胁,李建东因此对王满昌耿耿于怀。2013年3月8日15时许,李建东在其住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联和丰岗村菜地一自建工棚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匿在身上,然后外出找王满昌,在行至罗村机场路丰岗村鱼塘旁王*林垃圾场门前时碰到王满昌,李建东即上前用手抓住王满昌的肩膀,王满昌反抗,李建东从身上拿出水果刀捅刺王满昌的右肩胸交界处、左胸背等部位,致王满昌受伤倒地,李建东离开现场返回其住处。后王满昌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满昌符合锐性暴力刺穿胸部,致双肺破裂、急性大出血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李建东在其住处门口主动向前来处警的公安人员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辩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8日15时30分许,民警接报后即赶到现场处警,发现一名叫王满昌的男子受伤倒地,经了解得知王被一老乡所伤,民警随后在现场周边搜寻、抓捕涉案人员。15时45分左右,民警在一工棚门口发现一名男子,就对该男子进行询问,该男子称其就是捅伤王满昌的人,民警即对该男子进行控制。经初步调查,该男子名叫李建东。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建东、王满昌的基本情况。3.查找作案工具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3月8日、9日,民警来到被告人李建东交代其丢弃作案水果刀的位置及现场周边位置搜寻作案刀具,未能找到水果刀。4.情况说明。证实:未能找到相关人员李俊生进行询问。(二)证人证言1.证人毕*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和丈夫王满昌是个体卖水果的,住在南海区罗村联合丰岗村后面菜地自己搭的棚子里。老乡李建中和他妻子秦冬丽也在附近自己搭棚子居住,我们两家距离约10米左右,平时关系非常好。2013年3月8日14时30分许,我在离住处20米的地方带着孙女玩,李建中从他家中走过来,身后跟着一个胖子。我当时坐在地上,李建中蹲在我面前说:我要砍掉你丈夫的两只手,还要砍掉你丈夫的两条腿。我以为他在开玩笑,没有在意。正好王满昌从外面吃饭回来路过,看见李建中就拿出香烟给他抽,李建中摆手说不要,然后和胖子回去了。王满昌接着上厕所,我带着孙女往回家的路上走,期间看见李建中、秦冬丽以及那个胖子又过来了,李建中和那个胖子腰间都别了一把刀。李建中看见王满昌,迎面走上去说王满昌开车到他家偷冰箱,被他妻子看到了。接着李建中伸出手臂勾住王满昌的脖子将王放倒在地,骑在王满昌身上,从背后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的水果刀往王满昌的脖子割了一刀,之后又割了一刀,接着李用刀往王满昌左边的肩膀连刺了两刀,王满昌用双手反抗,李建中又用刀砍了王满昌的双手各一刀,之后把王满昌翻转过来举起刀往王满昌的左后肩胛骨位置连续刺了两刀,刺完后又往王满昌的后脑位置割了一刀,之后就离开了,秦冬丽和胖子也离开了。当时胖子站在离王满昌约50厘米的地方,拿刀出来但没有说话,也没有动手。经辨认照片,证人毕*灵辨认出被告人李建东就是李建中。2.证人秦*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我一个人光着上身在罗村丰岗村菜地鱼塘附近自己搭建的房子里和两个多月大的女儿在睡觉,不知道老乡满仓什么时候进来,我被他一只手摸我的乳房摸醒了。刚开始我以为是我丈夫李建东,用手电一照,发现不是李建东,我即用双手将满仓推开,说:我老公等一下就回来了,他要是发现了肯定会打你。但满仓不走并叫我不要出声,不然就将我的女儿扔出去。接着满仓解开皮带脱了裤子,然后对我实施强奸,期间由于我不停挣扎反抗,满仓也可能知道李建东快回来了,就停下来,走的时候对我说:你不要将这件事告诉任何人,不然我会没面子,你以后还是一样叫我叔。约3时许,李建东回来了,他看见门没有关,我一直在哭。我告诉他满仓大半夜跑进我们的住处还在我面前脱了他的裤子,李建东听后没有出声,看样子很生气。第二天12时许,我想起被满仓进来摸的事哭了起来,李建东问我昨晚有无关好门,我说关好了,他问我有无被满仓摸身体或强奸,我被问急了就告诉他我被满仓摸了乳房,但是没有说被强奸(我怕被别人笑话我),他听后生气地抽了一根烟。3月8日12时许,李东建在外面接了老乡李俊生过来,并带了一箱啤酒和两瓶白酒,我和李建东、老乡李俊生、肖*同就一起吃饭喝酒,他们三人约喝了两瓶啤酒,期间肖*同有事离开,后李建东走出家外,我怕他出事,就和李俊生跟在他后面,我们见到了满仓的妻子。我听见李建东对她说满仓去我们住处偷冰箱,被我发现了,并没有说我被满仓欺负的事,就一个人先回家了。不久,李建东和李俊生也回来了,两人继续吃菜喝酒,把箱里余下的大概五六瓶啤酒喝完了。15时左右,我看见李建东拿了一把水果刀往满仓的住处走,我想他是要去教训满仓,就叫上李俊生(没拿工具)跟着过去帮忙拉他回来。由于我们走得慢一点,当去到满仓屋角的路边,我看见李建东跟满仓抱在一起,满仓被李建东用刀插伤了,身上地上都是血,我很慌张,去拉李建东,但被他甩到一边去,后我和李俊生就把李建东拉回住处。李建东叫我报警,但我的电话坏了打不出去,后来有警察过来,李建东就说自己伤了人,随后警察把我们带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们和满仓两家关系一直很友好,满仓在罗村机场路口卖水果,由于大家一起在外挣钱,熟了我们就叫他们为叔叔、婶婶。经辨认照片,证人秦冬丽辨认出被害人王满昌就是满仓。3.证人王*林的证言:2013年3月8日14时多,我和满仓等人吃完饭后,开着我的车搭着满仓回去罗村联和丰岗村后面鱼塘边一个用来做废品分类的地方,我去给一个叫王磊的老板废品钱。进入鱼塘边时,我看见李建东蹲在路边,他的对面坐着满仓的老婆,当时满仓的老婆面色比较难看,我停车问他俩是不是与别人吵架了,两人都说没有,我与满仓就继续开车走了。来到一间厂房门口,我和满仓都下了车,之后我进去厂房找王磊给钱,而满昌下车后不知去了什么地方。过了约5、6分钟,我在数钱的时候突然听见后面有人叫,回头看见身后约6、7米的地上,满仓趴在那里,身上都是血,满仓的老婆蹲在满仓身边,李建东的妻子拉着李建东往附近他们住的地方走去。我马上跑到满仓身边,看见满仓脖子受伤流血,即打电话报警。4.证人王*雷(小名王磊)的证言:2013年3月8日15时许,我在王*林的垃圾场内搞垃圾分类时,王*林从外面进来垃圾场找我算我卖给他的纸皮钱。过了几分钟,我听见外面很吵,于是和王*林走出去,快到门口处,我看见一个叫老王的老乡面朝上躺在垃圾场门口外的一处空地上,他的衣服上有很多血,他老婆蹲在他身边,同时还看见一个叫李建东的老乡站在老王老婆身后的位置。后来王*林打120叫救护车,我帮着告诉120我们所在的位置,之后我和王*林走出垃圾场,往外面的小路走去等救护车过来,期间我见到李建东坐在自己住的工棚门口。过了几分钟,警察和治安人员来到,李建东在他家门口被警察抓走了。5.证人吴*星(罗村联合治安队队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8日15时许,我正在值班巡逻,期间听到电台称在联合丰岗村后面菜地有人被打伤,于是与同事朱*强以及处警的警察前往出事的地点。抵达现场一个垃圾场前的空地,一个妇女坐在地上抱着一个身上有血的男子,该男子右边的脖子有血流出来。经初步了解,该妇女说她丈夫被一名老乡砍伤了。我们一边通知医院过来,一边在四周搜索作案嫌疑人,当时我负责在路口等医院救护车。后我带着救护车去到现场,看见朱*强和警察已将一名男性嫌疑人抓获了。经辨认照片,证人吴*星辨认出被告人李建东就是被他们抓获的男子。6.证人朱*强(罗村联合治安队队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8日15时许,我和队员吴*星等人正在值班巡逻,期间听到派出所的电台称在联和丰岗村后面菜地发生打架,有人被打伤,我们和警察一起到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在现场一个垃圾场前的空地上,一个妇女坐在地上抱着一个受伤男子,该男子身上有很多血迹,右侧脖子上有很多血流出来。经了解情况,该妇女说她丈夫被一名老乡砍伤了。于是警察一边通知医院,一边与我们在现场及四周搜索作案嫌疑人,吴*星负责到现场外边的路口等医院救护车。期间,我和其他队员、警察去到离中心现场大概50米左右的一个简易工棚时,看见工棚门口站着一名男子,当时我们询问他是谁砍伤人的,该男子说是他砍伤的,我们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同伤者的仇怨太深,这次搞不死他,下次还要继续搞他。我们遂将该男子控制住,该男子没有反抗,当时我们闻到该男子一身酒气。经辨认照片,证人朱*强辨认出被告人李建东就是被他们抓获的男子。7.证人肖*同的证言:2013年3月8日10时许,我在家接到老乡李建东的电话,他叫我去他家吃饭。去到后,我见到李建东、秦*丽以及一个不认识的男性老乡。然后我们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我大概喝了两杯啤酒。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我朋友打电话叫我出去,我就离开了李建东的家。在我离开时,李建东喝了一杯啤酒左右,后来他喝了多少就不清楚了。8.证人王*的证言:我是王满昌的儿子,王满昌于2013年3月8日被人捅伤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和我家人对父亲的死因鉴定没有异议。(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建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23日19时30分许,我离开家去上班,到凌晨3时许才回到家。当时我看见家大门打开了,妻子秦*丽在床上哭,我问她发生什么事,她当时没有回答我。第二天中午我再追问,秦*丽说凌晨2时左右,王满仓来过两次,没干什么就走了,我听后没有再问。3月6日凌晨零时许,我回家后又问秦*丽王满仓过来干过什么。秦*丽说王满仓第一次过来伸头进蚊帐里,她把王的头推出去,王满仓在蚊帐外面解开皮带,她见到就大声哭,王满仓听见哭声就走了,过了一会儿,王又来找她,威胁她不许出声,不许告诉我,不然把我的女儿扔到鱼塘。我听了后心里非常恼火。3月8日,我在住处又想起妻子说的事,越想越不舒服,就想去教训王满仓。13时许,我在家里和秦*丽、李俊生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我出去找王满仓算账,我走在前面,李俊生在后面跟着我。我在一个鸡棚路口碰见王满仓的妻子,当时我不好意思讲王满仓非礼了我老婆,就说王偷东西,我对王妻说:王满仓之前去我家里偷东西时被我老婆发现的,王满仓威胁我老婆不许出声,否则扔我女儿去水塘。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我等王满仓回来,一是要他的一只手,一是要他的一只脚。王的妻子说回去问一下。这样我和李俊生一起回家继续吃饭喝酒。15时30分许,我吃完饭,在家里的冰箱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放在右边的裤袋里,然后出去找王满仓(因为王满昌个子高大,我怕不够他打就拿刀过去)。我来到老乡王磊的家里找王满仓,看见老板王忠林在屋里,我和王忠林聊了几句就看见王满仓一个人从外面步行回来,经过王磊家门口附近时,我走过去用双手抓住他的肩膀,但他反抗,我即用左手抱住他的脖子,右手从裤袋里拿出水果刀捅了王的后右臂一刀,接着向王满仓前面右边胸部附近捅了一刀,在拔出水果刀的时候可能划到了王的颈部。王满仓仰面倒在地上,我又打了王两耳光,又朝他的胸部打了两拳,然后就走了。走了几步,我将水果刀扔到右边的木棚处,这时秦*丽和李俊生过来了,秦*丽拉着我回家。我回到家里叫秦*丽报警,但秦*丽的电话有问题,报不了警,我就坐在家门口处,大概过了20分钟,我见到有治安人员和警察过来,就对他们说是我捅伤了人,之后我被带走了。我是因为王满仓非礼和威胁我妻子,所以要教训王满仓。被告人在庭上供称:我和王满昌是老乡,平时关系很好。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李建东辨认出王满昌就是王满仓,指认出其捅伤王满昌的位置、扔掉作案刀具的位置、其在家中拿水果刀的位置。(四)鉴定结论1.佛公南(司)鉴(法)字(2013)67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满昌颈前区正中稍偏左横行4厘米创口,深入肌层;右肩胸交界二处9厘米、4厘米创口,后者深入胸腔;右上臂上段前侧2厘米创口;右前臂中段背侧42厘米皮瓣样表浅创口;左胸背部5厘米创口,深入胸腔。解剖见右肩胸交界一创口经右侧第二肋间进入胸腔,右侧胸腔积血约600毫升,右上肺2厘米破裂口;左胸背部创口经左侧第六后肋间进入胸腔,左侧胸腔积血约400毫升,左下肺3厘米破裂口贯穿至斜裂面,并伤及左侧膈肌、胃。鉴定意见:王满昌符合锐性暴力刺穿胸部,致双肺破裂、急性大出血并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佛公(司)鉴(法物)字(2013)293号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证实:现场地面血泊血迹确证含人血,但未检见有效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3月18日16时05分,侦查人员对李建东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联和丰岗村菜地一工棚进行搜查,没有发现可疑的涉案物品。2.佛公(南)勘(2013)159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机场路丰岗村鱼塘旁王*林垃圾场门前。位于王*林垃圾场大门东北侧1.6m处沙土路面,发现一处血泊,面积为80cm45cm。现场提取血泊血迹。另查明,被告人李建东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烟、毕*灵、王*、王*伟以下经济损失:医疗费702元、丧葬费28200.50元、误工费2038元、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3150元。以上各项合计35890.50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身份证,户口簿,公证书,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南海区罗村医院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病历信息,火化证,佛山市流动人员暂住证历史记录证明,原告人户籍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还查明,被告人李建东通过家人将7万元赔偿款交至本院暂存账户。该事实有本院出具的案款收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建东的刑事责任。经查,证人朱*强的证言虽提及李建东说其同伤者的仇怨太深,这次搞不死他,下次还要继续搞他,但李建东对此予以否认,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建东具有杀害被害人王满昌的主观故意,本案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原告人提出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建东在公安人员尚未确定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向前来处警的公安人员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且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李建东的主观恶意、行为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较那些有预谋的、恶性的暴力犯罪而言应有所区别,据此对被告人李建东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东在审理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李建东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东的辩护人提出该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李建东从轻处罚。经查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李建东不构成自首的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建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满昌对被告人李建东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点,故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建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建东作案时醉酒,即便醉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李建东亦应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建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烟、毕*灵、王*、王*伟造成了经济损失35890.50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主张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其中:医疗费702元有相关医疗票据予以证实,应予支持;丧葬费28200.50元符合法定标准,亦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人毕*灵、王*、王*伟均从事水果零售生意,可酌情按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人7天,即35423元/年365天7天3人=2038元,对原告人主张的误工费数额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在庭审中,原告人称他们为了办理丧事来回于河南和佛山,可按从河南省平舆县到佛山市南海区的客运汽车每人单程路费300元的标准计算,即交通费为300元/人3人2=1800元,对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住宿费,根据相关规定,应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计算7天,即150元/天37=3150元,对原告人主张的住宿费数额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亦不予支持。原告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伙食费,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李建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精神损害金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李建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烟、毕*灵、王*、王*伟经济损失人民币35890.5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烟、毕*灵、王*、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邱卫玲代理审判员:罗佳人民陪审员:孔繁昌

书记员:张雯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