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志强,又名绿(路)华,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大杨镇聂关行政村佟庄。1999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12月12日被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2日经屯留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
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佟志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屯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后,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屯留县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屯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佟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后,佟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屯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丽萍代理审判员:韩海林代理审判员:范宁
书记员:李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