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晓东,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卫青山,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被告人高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本村。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晓东、卫青山于2013年7月4日向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在本院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晓东、卫青山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辩护人李英,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晓东、卫青山在宣告判决前提起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晓东、卫青山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因山审判员:兰平代理审判员:李满喜
书记员:韩海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