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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14)尧刑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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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市尧检刑一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凡国,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薛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利民

代理书记员:冯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