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商务会所经理,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案诉至本院后,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郭志峰,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忠阳,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冰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志峰、马忠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但辩称:1、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3、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归案,认罪态度较好;4、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告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济南市历下区的某商务会所经理。2013年6月24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男,33岁)在该会所消费时,因衣服被女服务员扯坏,要求女服务员赔偿其经济损失。张某某闻讯前去处理纠纷,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先用手推搡李某脖子,双方继而发生厮打。张某某使用拳头将李某打伤,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李某右侧上颌窦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元,该款已过付完毕,李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表现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无前科;2、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证实2013年9月3日,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赔偿李某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元,该款已过付完毕,李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3、济南某商务会所服务员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4日晚23时许,其在会所一楼的688房间右侧工作时,看到688房间门口有个穿浅色方格衬衣戴眼镜的男子与女公关人员发生争执,该男子说脏话,称衣服被女公关人员撕坏了,让她赔自己钱,女公关人员称自己的工装也被撕坏了,该男子说相互赔钱。会所经理被告人张某某过来了解情况,上述那名男子称自己的衣服1000元,张某某说女公关人员的工装800元,张某某通过对讲机让别人把公关工装的发票拿过来,那名男子还在骂骂咧咧的,张某某用手向那名男子的脖子上推了一把,二人厮打在一起,打进了626房间里,会所里其他人也上前踢那名男子,其也踢了那名男子腿部一脚,当时场面很混乱,是不是踢到那名男子其也不清楚。后其会所严主管来处理事情,就让他们出去了;4、济南某商务会所服务员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4日晚11时许,其在会所一楼走廊看到626房间门口附近,一名客人在与经理被告人张某某吵架,接着二人相互厮打着进了626房间,其与几名同事跟进去拉架。其一看客人打人还骂人,就用脚踢客人身上。其看到同事葛某某、颜某某、海某、王某、大刚等人也在场,他们也有用脚踢客人的,具体怎么踢的没注意。张某某与客人打了一分钟左右,就被他们分开了,其不清楚为什么打架;5、济南某商务会所服务员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4日晚11时30分许,其在会所一楼走廊看到626房间门口附近,一名客人在与经理被告人张某某吵架,客人骂得很难听。接着二人相互厮打着进了626房间,其与几名同事跟进去拉架。其一看客人打人还骂人,就用脚踢客人身上。其看到同事葛世鑫、张付杰、海亮、王昆、大刚等人也在场,他们也有用脚踢客人的,具体怎么踢的没注意。张某某与客人打了一二分钟左右,就被他们分开了,其不清楚为什么打架;6、济南某商务会所服务员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4日晚23时许,其在会所一楼的楼道南头工作时,看到688房间门口有个穿浅色方格衬衣戴眼镜的男子与女公关人员发生争执,该男子说脏话,称衣服被女公关人员撕坏了,让她赔自己钱,女公关人员称自己的工装也被撕坏了,该男子说相互赔钱。会所经理被告人张某某过来了解情况,上述那名男子称自己的衣服1000元,张某某说女公关人员的工装800元,张某某通过对讲机让别人把公关工装的发票拿过来,那名男子还在骂骂咧咧的,张某某生气了,用手推了那名男子的脖子上一把,二人厮打在一起,打进了626房间里,其也踢了那名男子腿部几脚。后会所严主管来处理事情,就让他们出去了;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24日22时许,其与朋友在济南市历下区的济南某商务会所消费时,因衣服被女服务员扯坏,要求女服务员赔偿其经济损失。一名穿白色衬衣、短发、带着对讲机的男服务员称女服务员衣服也撕坏了,800元钱。其称自己的衣服1000元钱,有发票,对方拿来发票,相互赔偿。上述男服务员抬脚就踹了其肚子一脚,二人厮打在一起,走廊上站着的四个男服务员也上来一起打他,其眼镜被打飞了,意识不清醒了。等其醒来后,脸上、鼻子里、嘴上都在流血,该会所服务员将其架出去,送出租车让其走了,后其到医院初步检查后就报警了;8、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等材料,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的经过,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右侧上颌窦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1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均相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生的经济损失,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法律上的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张秀娟人民陪审员:丁惠人民陪审员:顾建金
书记员:金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