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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宫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历刑初字第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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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崇敏、被告人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宫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王玉

书记员:叶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