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相尧,男,2013年6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武庆国,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传兰,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岩,男,2013年6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李国栋,男,2013年6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辩护人王之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诉刑诉(2013)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相尧、丁岩、李国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相尧及其辩护人许传兰、武庆国、丁岩、李国栋及其辩护人王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相尧、丁岩、李国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相尧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田相尧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国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国栋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相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丁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李国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潘涛
书记员:赵慧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