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学生。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文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某某认可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对犯罪事实辩解称,我是在马某某和马亚宁打我爸爸后拉仗不成才拳打脚踢的,我打在马某某的肚子、腰部、后头,没打他眼,他的伤应该是我们之间的厮打造成的,当时场面很混乱,我记不清具体打在他什么部位。我认为被害人的重伤不是我造成的,开始时眼没坏,做出的是轻伤,后来做的是重伤,我认为是医疗事故。请求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父亲的房屋与被害人马某某父亲的房屋东西相邻。2013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父亲刘某二在本村村委门前,与本村马某某等人因两家间的宅基地界限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将马某某的左眼打伤。2013年3月5日,经平度市公安局临时鉴定,因其正处于恢复治疗阶段,暂不宜正式鉴定,据现有材料,马某某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同年6月25日,经平度市公安局鉴定,马某某左眼外伤致眼球破裂,眼内容物脱出,经治疗后,现左眼虹膜缺如,晶体缺如,视网膜缺如,视力无光感,构成重伤。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申请撤诉。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主动将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其中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0元)交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投案的事实;2、病历材料,证实马某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的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系网上逃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5、电话记录,证实公安机关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马某某到派出所做讯问笔录,其妻子赵秀芳表示不用到派出所去了,并要求对刘某某从严惩处;6、申请书,证实在公安侦查阶段,因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其亲属书面请求对其取保候审的情况;7、证明、学生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各个方面都有很出色的表现,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马亚宁的证言,证实我弟弟马某某的墙与刘某二的墙之间有一道缝。2013年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马某某害怕进老鼠,就让我帮他将墙缝堵死。我们在干活过程中,刘某二与他儿子刘某某过去了,刘某二说那个地方是他的不让堵,并上前拆已经堵的地方,马某某阻拦,双方就相互撕把起来,我上去拉把的时候,被刘某二将眼镜碰掉了,在我找眼镜过程中,马某某与刘某二及他儿子刘某某就打起来了,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马志广上去拉仗来,等我找着眼镜戴上的时候,看见马某某站在墙根下,刘某二及他儿子刘某某站在他对面,马志广站在旁边。我看见刘某二去时拿的铁锨掉在地上,马某某的左眼出血了,被谁打的没有看清。2、证人刘某二的证言,证实正月十五下午四点左右,我从外面回来,看见马某某和他哥哥马亚宁在用砖堵两家之间的一道墙缝,我发现后就告诉他们说不用堵了,因为我想拆屋翻新房子了,然后就回家了。当我与儿子刘某某上晚坟回来时,看见他们还在干,并且用水泥抹墙,我就觉得不对,便让我儿子到马志广家去拿张铁锨想找出两家之间的界石,我儿子回来说没有拿着,此时,马志广从家里拿着一张铁锨出来了,我就用这张铁锨翻界石,翻出以后,见马某某的父亲马志成一家人都出来了,我就拉着马志成让他过去看看,马某某老婆说不让我拉她爸爸,我接着就松手了。因为他们堵的墙缝垒在我地基上,我就上前把他们堵的砖用铁锨往下扒。这时,马某某和他哥哥马亚宁就一起上前用拳朝我脸和身上打,我儿子一看这种情况,就上前推他们两人,马志广一直在中间拉着,马某某和马亚宁两人揪着就将我儿子摁在地上,马亚宁双手揪着我儿子的头发,马某某用脚踢,我当时正被马某某和马亚宁的媳妇撕把着,挣脱后就上前拉起马某某,他用拳朝我头部打了一拳,我用巴掌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我们撕把着到路上后,我发现马某某的左眼就出血了。马某某和马亚宁一起打刘某某时,我没有看见刘某某是否还手。3、证人马志广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我干儿到我家中借铁锨用,说是他父亲用铁锨找屋基,我就从院子里拿了一张铁锨出来了,刘某二就用这张铁锨找他与邻居马某某的屋基,当时马某某与他哥哥马亚宁在用砖堵两家中间的墙缝,刘某二就不让他们堵,就为这事他们争吵起来了,刘某二把马某某堵的砖用铁锨扒下来,马某某就上前去拉扯刘某二,我一看他们想打仗,就上前去拉仗,一边拉着他们双方就打起来了,当时场面挺混乱的,我看见马某某、马亚宁两人先和刘某二打起来,我上前给他们拉开的时候,看见马某某的左眼就出血了,但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马某某、马亚宁打刘某二的时候,刘某某就上去了,具体谁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4、证人马书兰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家里按烟筒,听到外面有争吵声,便与我弟媳妇跑出去看到,刘某二及其儿子、我弟弟马某某都在俺家门东面的墙角出站着,我跑过去时看到刘某二和马某某站的比较近,卫星站在旁边,俺村的马志广在旁边站着,我当时想找刘某二说说别打仗,有事坐下谈,还不等我靠前,我看见卫星用拳头朝马某某的左眼打了好几拳,马某某接着就蹲下了,卫星又朝马某某的身上拳打脚踢,具体打在什么地方我没有看见,刘某二也上前打,被马志广隔开了,等马某某站起来的时候我看见他的左眼就出血了。5、证人杨秀伟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家中厨房里和俺妯娌赵秀芳一起做饭,听见外面有争吵声我俩便出来看到在我家门东面墙角处有人正在打架,一看是刘某二的儿子刘某某正在用拳头朝俺对象的弟弟马某某的面部打,具体打了几拳我没有看清,马某某蹲下后,刘某某还在对马某某拳打脚踢,我过去的时候看见马某某的眼睛已经出血了。6、证人赵秀芳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我当时在家中厨房里做菜听见街上有人吵吵,我就和俺二嫂杨秀伟一起往外走,到跟前看见是俺村的刘某二摁着俺二大伯马亚宁,我看见俺丈夫马某某上前揪着刘某二的衣领把他拉起来了,就在这时刘某二的儿子卫星上前用拳头朝马某某的左眼打了两三拳,马某某当场就用手捂着眼睛蹲下了,卫星又用脚朝马某某踢了几脚,我还没来得及上前拉,他们就打完了,马某某站起来的时候我看见他的左眼就出血了。7、证人张桂华的证言,证实2013年正月十五下午,我从家里出来准备去送灯,走到俺村村委门前时看见俺村的刘某二和他儿卫星与姓马的亚宁弟兄俩个打仗,我去的时候他们光相互撕扯,已经打完仗了,我看见卫星在找什么,一问才知道他在找眼镜,俺村姓马的两个媳妇就上前撕把卫星,我就把卫星拉着送回家了。(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俺二哥马亚宁在俺父亲房子的东墙根堵与邻居刘某二家墙中间的一道缝,因为俺父亲嫌往里进老鼠,在我们用砖和水泥堵的时候,俺村的刘某二和他儿子过去了,刘某二就不让我们堵,说这个地方不是我们的,不让我们干了,我就说为了不让进老鼠先堵上,刘某二就到俺村马志广家拿了一张铁锨出来,他在墙根翻了翻,说这个地方不是我们的,说着就动手给我们拆我们堵的砖,我们就上前去制止,我们上前一挡,他就和我二哥打起来了,我看见刘某二用脚跺俺二哥,我和俺村的马志广都上前拉仗,我上前拉着刘某二的后面衣服,刚想往一面拉他的时候,刘某二的儿子接着就上来了,他先用拳朝我的左面部打了二、三拳,当场我就感到左眼痛、眼冒金星,我用手捂着左眼就蹲下了。卫星接着又用脚朝我的头上跺了二、三脚,其中一脚踢在我的手上。住了一会,我站起来,发现我的左眼流血了,这时双方的家人听到我们吆喝就都出来了,双方相互撕把、对骂,我再也没有和人动手,后来110来了,我就到医院了。(四)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3年农历正月十五傍晚六点左右,我和俺父亲刘某二送灯回来,走到俺家旧房子屋后,看见俺村的亚宁和他兄弟马某某正在用水泥抹俺两家屋后的墙,我俩就一块过去了,我爸爸说他俩抹的地方不是他家的,当时怎么说的记不清了,马某某说这怎么不是俺的?我爸爸就和他俩个吵吵起来了。一会儿,我爸爸就让我到我干爸爸马志广家拿张铁锨来挖挖地基看看到底这块地基是谁家的。我就去了马志广家和他一起拿了一张铁锨到了俺家旧屋屋后,我爸爸接过铁锨挖了挖地基,当时怎么挖的我也没看见。住了一会,我看见我爸爸去挣俺两家墙缝的一条尼龙袋子,马某某和亚宁不让挣,我爸爸就一下子给挣出来了,他们三个就互相推把起来了,我就过去了,我干爸爸就过去拉着,也不就是亚宁还是马某某就过来掐我爸爸的脖子,我就过去掐马某某的脖子,马志广就拉着仗,也不知谁用拳打了我爸爸头部一拳,我就朝亚宁身上跺了一脚,把他跺出去了,不就是亚宁就是马某某揪着我的头发把我摁在地上,不知谁朝我身上跺了两、三脚,又朝我头上打了两拳,把我眼镜打掉了,我就从地上起来了,看见一些人围着俺爸爸打,当时怎么打的没看清,我就朝一个男的身上跺了一脚,把他跺一边去了,我就用拳头朝他脸上打了一拳,当时我没戴眼镜,被我打的这个男的是谁我没看清,后来就被拉开了,我爸爸和我干爸爸给我找着眼镜,我戴上眼镜后看见马某某的眼睛出血了,具体怎么打的我不知道。(五)鉴定意见1、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伤检临时鉴定书,证实因马某某正处于恢复治疗阶段,暂不易正式鉴定,据现有材料,马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2、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马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六)视听资料随案移送的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该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关于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先鉴定为轻伤后又鉴定为重伤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2013年3月5日,平度市公安局所作出的轻伤鉴定系临时鉴定,原因是被害人正处于恢复治疗阶段,暂不宜正式鉴定。同年6月25日,平度市公安局所作出的重伤鉴定才是正式鉴定,应以正式鉴定为准。故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自己附带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崔美艳人民陪审员:綦昌佳人民陪审员:孙渐乐
书记员:王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