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2011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石春生,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石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傍晚约6、7点钟,被告人李某与其朋友庞某某、曹某某三人到淮南九中后门找朋友徐某某,遇到高某某、兰某某等人。见面后被告人李某与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高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兰某某和高某甲等人,于是兰某某、高某某、高某甲、刘某某四人上前殴打李某,后双方撕打在一起。撕打中李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分别将兰某某、高某某捅伤。后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兰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于案发当天在淮南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1)田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4、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作案工具未能搜缴。二、勘验笔录证明:犯罪现场位于本区八公山镇紫金山庄门前西侧,以及周围环境。三、鉴定意见证明: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兰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四、被害人陈述1、高某某的陈述:曹某某搂着小青(徐某某)的脖子把他拽到一边,我以为他们要打小青,就过去问怎么搞的,曹某某和小青在聊天没有理我。李某就跟我讲一边玩去,然后兰某某也过来问怎么搞的,当时兰某某讲话口气比较硬,李某也没讲什么话,就直接拿刀子捅兰某某,我把兰某某往后拉,我也被捅了。后来有人拦车把我们送到市二院了。2、兰某某的陈述证明:曹某某搂着小青把他拽到一边去,然后高某某就走了过去问了句怎么搞的,李某就让他过去,高某某就回来了。然后我就走到李某面前问他怎么搞的,当时我讲话口气比较硬,李某就讲“滚一边玩去”,然后我就踢了李某一脚,不过被他躲过去了。我就回到我们这一群人当中,把我的事讲了一下,然后连上我、高某某、高某甲、刘某某四人就上去打李某。在打的时候,我感觉肚子有点疼,后来就晕过去了。五、证言证言1、童某的证言证明:我听见有人骂了一句“你给我滚到一边去”,我看见高某某那些人都向对方冲去了,然后双方撕打在一块。我想上去看看怎么回事,这时高某某从人群中跑出来,说他被捅了。紧接着我又看到兰某某半躺在地上,手捂着肚子已经说不出话了。然后我们拦的出租车把高某某和兰某某送到医院了。然后有家长在打其中一个男孩,后来我听讲他叫李某,就是他将高某某和兰某某捅伤的。后来派出所的人来医院把李某带走了。2、胡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听到兰某某喊了一声“干什么的”,我就回头看到兰某某、高某甲、高某某他们三个人往李某身边冲。我跑到紫金山庄大门口时,看见兰某某趴在台阶上,高某某捂着肚子。我看李某站在旁边手上拿着一个折叠刀。高某甲拦了一辆出租车,我把高某某扶到出租车上,兰某某也被扶上车了。我回头看到刘某某扯着李某的头发讲“你不要跑跟我到医院去”。然后我骑摩托车带着高某甲到的市二院。到医院后,我看到刘某某和李某在手术室门口。3、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听到李某说滚一边去,我就回头看到兰某某、高某某、高某甲往李某身边走,过了一二分钟我听到有人喊受伤了,我看到兰某某捂着肚子躺在台阶上,李某站在旁边手里拿着一把刀。高某某看到兰某某被李某捅了就要上去打李某,不到几秒高某某捂着肚子讲他也被捅了。这时候胡某某过来,他们拦的出租车扶的兰某某和高某某到的医院。李某这时候想跑然后用力把刀扔到旁边商店的屋顶,我看到李某想跑我就上去拽的李某,李某当时看我拽他就用拳头往我嘴上打了一拳,我当时就拽着他头发讲“你不要跑跟我到医院去”。我就拽着他的头发拦了一辆出租车到的医院。4、夏某的证言证明:我和童某在紫金山庄门口等他们的时候,看见他们打架了,我也没看清几个人在打架。后来我看见几个人架着两个人出来,一出来发现高某某和兰某某被捅了,然后他们就拦了两辆出租车去医院了。我和童某随后也拦了一辆出租车去了市二院,到了医院我听讲是李某捅的。过了一会李某也来了医院,他一个人坐在手术室门口的椅子上,又过了会高某某和兰某某的家人就来了,不知道他两家的人是谁打了李某,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李某带到派出所了。5、高某甲的证言证明:我就看到李某和兰某某在吵架,然后兰某某和李某就打起来了,高某某站在旁边也就上去打了,我就上去打李某,刚跺了一脚,高某某就和我说兰某某被刀捅了。我赶紧过去抱兰某某,然后时间很短高某某就过来和我讲他也被捅了。我就拦了一辆出租车带着兰某某和高某某到的市二院。李某是刘某某他们拉到医院的。6、曹某某的证言证明:我看到高某甲、高某某、兰某某、刘某某四个人围着李某打他,李某当时被打的时候想跑但没跑掉,当时我看到这个情况后,我、庞某某、徐某某上去拉架让他们不要打了,但没拉开。后来我看到兰某某捂着肚子往后退,然后躺在旁边的台阶上,高某某也捂着肚子说他被捅了。其他人就去看兰某某和高某某了。我当时就问李某为什么要捅他们,李某说他们围着我,你讲我怎么搞。然后我们就赶紧把人往医院送,当时刘某某拽着李某不让他走,后来刘某某把李某拽到医院。7、庞某某的证言证明:没过一会我就看到李某和兰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几个人混在一起打架,然后我就过去准备拉架,等我到的时候就看到兰某某捂着肚子往后退。我问李某你捅他干什么,李某拿着刀没讲话。我当时就讲还不把刀收起来,李某就把刀收起来扔掉了。然后我们就帮着拦车送兰某某到医院,到医院后我准备抱兰某某的时候,高某甲让我去扶高某某,我看到高某某捂着肚子靠在墙边。8、徐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和高某某吵起来后,紧接着双方就打起来了,几秒钟后我听到有人喊了一声“我被捅了”,我和曹某某就上去看怎么回事,我先看到兰某某捂着肚子往后退,后来听高某某打电话才知道高某某也被捅伤了。我看见李某拿着一把刀站在旁边,我就问他为什么要捅人,他没理我。我就让刘某某看着李某不让他走,后来李某被刘某某带到医院。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离大门还有100米左右,我们三个(庞某某、曹某某)遇到刘某某、奶翔(兰某某)、胡超超、还有一对双胞胎男的,还有几个女的。碰到以后曹某某就和徐某某到旁边叙话,他们一群人就往紫金山庄大门走。我们这群人到了大门以后,我站在左手边第二根柱子旁边,他们那群人在路边聊天。有一个孩子过来(就是后来被我捅的)跟我说话产生了口角。然后奶翔就上来打我,之后他们剩下的人就一起冲上来打我。我被他们打急了,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了两刀,然后就没人打我了。我抬头看见奶翔捂着肚子躺在旁边的台阶上,后来才知道开始和我说话的那个人也被我捅了。当时不知道谁讲了一句“你个傻子,还拿着刀搞什么,还不扔掉”,我就把刀扔了。刘某某就过来拽着我不让我走,我就没走,然后我们就一起打车把人送到市二院。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理智处理,持刀具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兰某某、高某某等四人先行对被告人李某进行殴打,后双方产生撕打,双方均系拳脚殴打并无使用器械等,被告人李某对于对方四人的殴打程度以及自己可能受到伤害的程度应当有清晰的认识,而仍使用凶器伤人,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故被告人李某持刀伤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属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系被他人强行带至医院,后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归案的行为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凤伟代理审判员:张晓虎人民陪审员:王吉春
书记员:肖翠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