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䭙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贵刑初字第000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池贵检刑诉(201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江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其才

书记员:范小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