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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某、徐某丙与徐某甲、徐某乙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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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徐某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提取被执行人徐某甲、徐某乙交纳在歙县公安局的取保侯审保证金各2000元,合计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