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徐某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提取被执行人徐某甲、徐某乙交纳在歙县公安局的取保侯审保证金各2000元,合计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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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徐某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提取被执行人徐某甲、徐某乙交纳在歙县公安局的取保侯审保证金各2000元,合计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