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为标,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泰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为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以(2006)苏刑终字第0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8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6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罗为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罗为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为标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为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