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社林,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窦凯,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社林与被执行人窦凯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未刑初字第00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社林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6116.7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5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