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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绪粮与李维智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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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绪粮,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维智,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维智银行存款4.7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