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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林军与王华翔、刘强、唐建虎、李燕飞、任志豪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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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林军,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华翔,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强,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建虎,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燕飞,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志豪,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军与被执行人王华翔、刘强、唐建虎、李燕飞、任志豪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未民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林军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978.7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林军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我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58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