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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桂华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3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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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桂华,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0日以(1998)巴地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桂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3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2年1月30日止于2021年1月2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2006年10月11日分别作出(2004)雅刑执字第1728号刑事裁定和(2006)雅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2010年1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分别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2272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2011)成刑执字第5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桂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7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桂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桂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代理审判员:谭默娜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