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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邹小强聚众斗殴罪,邹小强开设赌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和刑初字第0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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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小强,绰号“小强”、“江西强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地区黎川县,汉族,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地区黎川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4月10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温州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辩护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小强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帆、代理检察员王文莲、被告人邹小强、辩护人汪维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罪1、2008年6月1日,历阳镇胜利行政村油张村张久双过世,黎福春、偰祖虎(已处)合伙在死者张久双家开设赌场。唐磊(另处)到赌场找黎福春索要钱财未果,后纠集陈浩等人携带矛、叉赶至历阳镇巢宁路十里段路口欲到赌场滋事。偰祖虎闻讯后,纠集被告人邹小强等人携带矛、叉赶至唐磊所在路口,持矛、叉对唐磊实施殴打,至唐磊左侧睾丸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唐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2010年8月份,马友福(已处)与常诚商量合伙介绍收割机到农户割稻,从中赚取介绍费。马友福、常诚通过一个外号叫“二牛”的人联系收割机,马友福让其父亲马兴标在历阳镇十里一带联系农户从事收割。张某、尹某、高某、马某、何兴斌(均已处)等人伙同被告人邹小强也在十里周边介绍收割机割稻从中赚取介绍费。同年9月1日上午。外号叫“二牛”的人带着收割机到十里,马友福打电话叫马兴标过去接收割机,张某、尹某等人拦住收割机不给马友福找来的收割机下田,后马友福电话邀集杨宇,杨宇纠集张智等人赶至十里,张某等人与马友福约定在十里街道斗殴,邹小强等人携刀、矛赶到十里街道约定地,待马友福、张智等人驾车刚赶至约定地时即持刀、矛冲去砸打马友福等人驾驶的车辆,并将张智等人打伤。(二)寻衅滋事罪2009年4月30日晚,夏荣与偰永军(另处)在和县历阳镇文松大酒店喝酒,孙芳亮、夏会等人乘车在历阳镇文松大酒店门口等夏荣一起去和县人民医院看望因车祸住院的夏夕伟。席间偰永军与夏荣因琐事发生口角。饭后偰永军在文松大酒店看见孙芳亮等人,误以为夏荣叫孙芳亮等人来打自己,遂打电话邀集偰祖虎,偰祖虎带着被告人邹小强等人驾车携带刀、矛赶至文松大酒店,下车即对孙芳亮、夏会实施殴打,致孙芳亮、夏会身体多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孙芳亮、夏会的伤情构成轻伤。(三)故意伤害罪2011年3月13日晚,张正超被陈超、张惠敏等人在和县历阳镇苏果平价店附近殴打。3月14日,张正超约陈超等人到“有意思”店谈判,陈超叫张惠敏过去谈判,张惠敏担心去了吃亏,纠集了被告人邹小强等人,同在“有意思”店玩的孙邵康看到张某等人对张正超说话的语气不好,就问张某想怎么样,张某叫孙邵康、张正超等人到“有意思”店门外谈。邹小强把手机递给孙邵康叫接电话,后邹小强问孙邵康要回手机,对孙邵康说算了,孙邵康没说话,邹小强上去打了张正超一个嘴巴,张正超从电动车内拿出一把砍刀递给孙邵康,张某将孙邵康手中砍刀夺下,并将孙邵康打倒在地,后张惠敏、邹小强、李成云、刘英上去对孙邵康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孙邵康的伤情构成轻伤。(四)开设赌场罪2011年2月份至案发前,偰祖虎、王某甲(均已处)伙同陈忠(另处)开设赌场,赌场通过抽头方式牟利。偰祖虎召集被告人邹小强等人在赌场站岗、放哨。赌场站岗、放哨位置由偰祖虎统一安排和管理,每天从抽头钱中发放站岗人员工资一百元至二百元不等、一包价值20元左右的香烟、支付晚上在“十里农家苑”或“川香阁”工作餐费用。偰祖虎等人共获取非法所得计八十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及证人偰祖虎、高某、张某、马某、尹某、吴某、汪某、徐某甲、王某甲、孙某甲、许某、汤某、戴某、王某乙、孙某乙、陈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有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各被告人及相关人员以及辨认作案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现场照片、搜查笔录、(2013)马刑终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2012)和刑初字第00136号、第0011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小强持械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被邀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受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他人开设的赌场站岗放哨,且聚赌抽头,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也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上述四项罪名及事实均成立。辩护人辩称: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是被邀集者,故不应认定为主犯,其作用只能认定为基本相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上述三项共同犯罪中,虽系被邀集者,但其积极参与犯罪活动,作用比其他主犯的作用小,但不宜定为从犯,本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服法,当庭表示悔过,且家庭十分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当庭能认罪服法,表示悔过,且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本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非法侵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小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小强的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政审判员:李文兰代理审判员:梁艳

书记员:孙琼速录员汪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