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安徽省和县。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祥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纪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梁艳
书记员:孙琼速录员汪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