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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强与郝更科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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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X,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北街,居民。委托代理人吴XX。被执行人郝XX,男,194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县门街,居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XX以自己的退休工资偿还申请人吴X欠款,直至偿还完此款项。如被执行人郝XX不能给付,申请人吴X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450号支付令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晓林执行员张乐

书记员:董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