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被告:袁加根。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袁加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崔志宁
代书记员:岑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