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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明与袁加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民初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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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明。被告:袁加根。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袁加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崔志宁

代书记员:岑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