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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于亚涛、赵纪川与赵纪川、赵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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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于亚涛。被告赵纪川。被告赵建军,成年。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张磊,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亚涛与被告赵纪川、赵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亚涛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亚涛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纪川、赵建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亚涛撤回对被告赵纪川、赵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亚涛负担。

审判员:姜静

书记员:裴满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