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亚涛。被告赵纪川。被告赵建军,成年。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张磊,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亚涛与被告赵纪川、赵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亚涛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亚涛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纪川、赵建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亚涛撤回对被告赵纪川、赵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亚涛负担。
审判员:姜静
书记员:裴满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