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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范敬祥与黄塍镇供电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宝民初字第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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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范敬祥。委托代理人乔明英。委托代理人郑家梅,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宝应县黄塍镇供电所。负责人吴亚明,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敬祥诉被告黄塍镇供电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敬祥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敬祥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郝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